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四川鼎天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鼎天集团”)法定代表人陈亚平利用其担任本公司前身“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之便,于2000 年12月28 日以本公司名义向皖能集团借款3000 万元,并在未履行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将3000 万元借款分别划入鼎天集团及其下属子公司帐户,由鼎天集团控制和使用,且一直未归还。 2005 年8 月皖能集团以“债权纠纷”向法院起诉,要求本公司偿还该笔欠款。2006 年6 月26 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6]皖民二终字第0083 号判决书”判决本公司向安徽皖能集团承担3357.06 万元的欠款和违约金,由此形成鼎天集团新增对本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4082 万元(包括资金占用费)。为维护上市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本公司向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鼎天集团向本公司返还非法占有资金4082 万元,并承担至实际还款之日的资金利息,以及本公司为办理与皖能集团借款纠纷一案所支出的各项费用共计50 万元。
    2006 年9 月30 日,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决定受理此案,出具了《受理案件通知书》(编号“[2006]绵民初字第124 号”)。
    特此公告。
     绵阳高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6 年10 月9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