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墨西哥召开的第14届国际银行监督官大会上,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巴塞尔委员会)新版《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以下简称《核心原则》)正式颁布。
《核心原则》是巴塞尔委员会1997年颁布的银行监管的国际标准。 为便于《核心原则》的执行和评估,巴塞尔委员会于1999年制定了《核心原则评估方法》,将《核心原则》中较为抽象的原则具体化,以指导《核心原则》的评估工作,减少人们在理解和把握《核心原则》时的差异性。
随着银行监管理念与实践的不断发展,《核心原则》同样需要与时俱进。因此,2004年12月,巴塞尔委员会开始启动《核心原则》及《评估方法》的修改工作。经过一年多的努力,于近日正式颁布了新版《核心原则》和《评价方法》。
《核心原则》是国际上银行监管的最低标准,涉及机构准入、人员准入、资本充足率监管、风险管理、并表监管和跨境监管等领域。在修订过程中,巴塞尔委员会力争确保新版本与1997年版本的连贯性和可比性。巴塞尔委员会继续强调核心原则的灵活性,许多具体的修订工作也是表现在对《评估方法》必要标准和附加标准的修改上。新版《核心原则》较好地保持了各项原则的持续有效性和有用性。
《核心原则》修订内容主要反映在体例及内容这两个方面。从体例方面来看,总体上新版的原则仅由25条核心原则和涉及银行监管有效性的前提条件所组成,以往每条核心原则对应的解释内容都不再保留,而是在《评估方法》中一并考虑。涉及国有银行监管及存款保险制度的两个附件也不再保留,主要考虑是存款保险制度不完全属于银行监管的范畴,而国有银行则需要等同其它银行进行监管,不单独考虑不同所有制对银行监管的影响。从内容方面来看,一是新添了一条原则全面论述银行风险管理原则,同时还通过合并或新增的方式推出了几条新原则,专门论述银行账户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操作风险,充分突出了对风险管理的重视,丰富了风险监管的内容。二是新版《核心原则》还补充了有关加强监管当局透明度、治理结构及问责制等原则性要求,突出现场和非现场检查的重要性,间接地推出了以风险为本监管的新理念。最后,新版《核心原则》不要求各国对整个银行业实施1988年的资本协议或新资本协议,而将其实施范围仅局限于“国际活跃银行”,由各国自主选定“审慎、合适的资本监管制度”。其它更多的修改内容主要是反映在《评估方法》的修改中,其中原来的一些附加标准提升为必要标准。
《核心原则》及其《评估方法》的修订主要是由巴塞尔核心原则联络小组完成的。小组成员来自包括中国在内的16个非巴塞尔委员会成员国的银行监管当局以及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的代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积极参与了《核心原则》及《评估方法》的修订工作,在我国银行系统内广泛征求意见,并通过多种渠道,提出了我们对修订《核心原则》的意见和建议。其中,涉及风险管理、监管方法、对有问题资产的处理、操作风险、跨境监管的意见得到采纳。
中国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修订后的《核心原则》在一定程度上对做好银行监管工作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如何落实新版《核心原则》将是中国银行业面临的一项新的挑战。近日,银监会主席刘明康(刘明康新闻)在部署工作时,明确要求将《核心原则》自我评估作为2007年的一项主要工作,为我国参加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金融部门评估规划”做好准备。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各级银行业监管机构和人员要认真学习新版《核心原则》,对照原则找出差距并提出改进措施,为全面提高我国银行监管的有效性做出应有贡献。 (责任编辑:孙可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