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昨日,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诉讼新华富时指数公司违约许可他人开发中国A50股指期货一案,在上海开庭一审。辩论的焦点主要在于新华富时指数公司是否违反双方签署的《证券信息许可使用合同》,双方各执一词,庭审持续时间近3小时。
作为原告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和被告新华富时指数公司于2005年12月签订了《证券信息许可使用合同》及其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信息使用许可证》。根据许可合同第三条及其附件的规定,原告许可被告利用上证所实时股票行情编制指数。但是,根据许可合同第五条的规定,未经原告许可,被告保证不将全部或部分上证所证券信息传播到许可证指定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及用于许可证指定以外的任何地方和用途,不得许可他人使用和开发衍生产品。而新华富时开发出的A50股指期货,已于2006年9月5日在新加坡交易所上市交易。
新华富时有关人士在庭后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新华富时在整个庭审过程中始终强调没有违反双方签署的合约。因为上证所信息公司提供给新华富时的只是股票价格,而之后新华富时从股票价格生产出股票指数,存在一个重新编制的过程。因此,新华富时享有对所产生的股票指数的知识产权。该人士认为,股票价格行情是一个公共信息,而交易所是有义务给每个想获得这个信息的机构提供平等和开放的获取手段。该人士同时表示,在合同到期后,新华富时仍会有其他合同支持继续编制指数。
针对新华富时的说法,业内权威法律专家却有不同看法。该法律专家指出,根据《证券法》规定,未经证券交易所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对此,上证所《交易规则》也明确,沪市市场产生的交易信息归上证所所有,未经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使用和传播。而上证所信息公司是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信息的独家全权经营机构。
该专家表示,这是一起典型的商业合同纠纷案。未经原告书面许可,擅自许可第三方以基于原告提供的上证所实时行情编制的中国A50指数开发中国A50股指期货金融衍生产品,并在新加坡交易所上市交易,新华富时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根据双方合同第五条的规定,新华富时用编制的指数开发或许可他人开发衍生产品都属于违约。所以说,从整个合同角度来讲,上证所信息公司此次的起诉是一次正当维权。
根据目前情况看,原、被告许可合同将于2006年10月底到期。该法律专家表示,如得不到续签,之后新华富时A50指数的信息来源及其编制行为的合法基础将完全丧失,“中国A50股指期货”金融衍生产品持续上市的基础将不复存在,该产品的投资者将面临系统性风险。 (责任编辑:刘雪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