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判决三联商社因虚假陈述进行全额赔偿17万元
本报讯(记者张羽飞)投资者范女士等三人诉三联商社(600898)(原郑百文)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再起波澜,昨日三名投资者的代理人、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宋一欣收到了河南高院发出的《开庭通知》,本案于今日在郑州开庭进行二审。
2000年郑百文被指有虚假陈述的欺诈行为,其实际有效资产不足6亿元、亏损超过15亿元、拖欠银行债务高达25亿元。
2001年,证监会对郑百文公司相关责任人员做出行政处罚,认定公司存在虚假上市和上市后信息披露虚假等行为。此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因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对郑百文公司原董事长李福乾、原总经理卢一德、原财务处主任都群福做出认定有罪的一审判决。
本案的三名投资者2003年向郑州中院提起诉讼,起诉三联商社虚假陈述造成民事侵权,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虚假陈述引起的侵权赔偿。
虽然,三联商社以证监会的处罚决定针对的是公司重组前原郑百文及公司有关人员的违法行为为主要理由,认为其不该承担责任,但法庭没有接受,该案一审判令三联商社对其虚假陈述给投资者造成的实际损失进行17万元的全额赔偿。
此次,三联商社以判决中没有考虑系统风险因素为由向河南省高院提出上诉。 (责任编辑:刘雪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