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近日,本公司收到丹东化学纤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转来的与本公司有关的诉讼案件法律文书(2006年9月28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2006)闽初字第38号民事裁定书),就本公司控股股东丹东化学纤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福建升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短期贷款提供股权担保提起诉讼,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案件相关各方当事人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
    被告:
    第一被告:厦门升汇纺织工业控股有限公司
    第二被告:厦门升汇国际贸易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被告:升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第四被告:丹东化学纤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被告:锦化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第六被告:安徽裕中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被告:芜湖裕中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第八被告:湖南金迪化纤有限责任公司
    第九被告:厦门利恒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被告:陈泳妃
    第十一被告:梁健
    2、案件起因及诉讼请求:
    2006年1月27日,升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厦门升汇工业控股有限公司、厦门升汇国际贸易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因资金需要,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提出授信请求,并与其陆续签订了授信额度协议及补充协议,其资金额度由丹东化学纤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七家法人和自然人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其中由升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其所持丹东化学纤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50%股权作为抵押物与其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并将抵押事宜记载于丹东化学纤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因上述福建升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所属两公司未按期交纳贷款利息,贷款人决定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供款人立即归还全部借款本息计人民币102317408.18元,借款到期后,借款人未按期归还借款本息,保证人亦未按保证合同约定履行连带责任,故原告提起诉讼。
    三、有关本案裁定情况
    福建高级人民法院依法于2006年9月28日下达了(2006)闽初字第3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了升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丹东化学纤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50%的股权。共计查封冻结上述被告人价值相当于人民币132854382.95元的财产。
    对此裁定,丹东化学纤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已申请复议。
    四、本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它诉讼仲裁事项。
    五、目前尚无法预计上述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六、备查文件
    民事裁定书(2006)闽民初字第38号。
    特此公告。
     丹东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6年10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