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女士等三位投资者诉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原郑州百文股份有限公司)民事赔偿案二审案即将于本月二十日上午在河南郑州开庭,10月11日,范女士等三位投资者的代理人、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收到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出的《开庭通知》。
郑百文公司于1996年4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代码600898。2000年12月1日,郑百文公司发布公告称,郑百文公司及主要债权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与三联公司达成还债与重组协议,其后,郑百文公司完成过户手续。2003年7月18日,郑百文公司重新复牌上市,不久更名为三联商社。目前,该公司尚未股改,简你“S商社”。
2000年10月31日,新华社记者谢登科发表署名文章《郑州百文:假典型巨额亏空的背后》,揭露郑百文公司在有效资产不足6亿元、亏损超过15亿元、拖欠银行债务高达25亿元的背后是虚假陈述的欺诈行为,该文成为对郑百文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最早的揭露。
2001年9月27日,中国证监会做出证监罚字(2001)19号《关于郑州百文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及有关人员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对郑百文公司及李福乾、卢一德、陆家豪等人做出行政处罚,并于2001年10月24日在有关证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该处罚决定认定存在虚假上市和上市后信息披露虚假等行为,虚假上市包括虚增利润、股本金不实和上市公告书重大遗漏等情况,上市后信息披露虚假包括虚增利润、配股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信息披露不符、隐瞒大额投资及投资收益事项、编制虚假会计报表和重大遗漏等情况。
同时,2002年11月14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因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对郑百文公司原董事长李福乾、原总经理卢一德、原财务处主任都群福做出认定有罪的一审判决,现该判决已经生效。
2003年8月,范女士等三位投资者分别向郑州中院提起诉讼,起诉三联商社(原郑百文)虚假陈述造成民事侵权,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虚假陈述引起的侵权赔偿款项,并承担案件诉讼费。不久,案件就被郑州中院受理。受理后,郑州中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庭审答辩阶段,三联商社一度以中国证监会的处罚决定针对的是公司重组前原郑百文及公司有关人员的违法行为为主要理由,认为其不该承担责任,并请求法院做出合理合法判决。最终,他们的理由没有被法院接受。
2005年12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三案做出一审判决,判令三联商社对其虚假陈述给投资者造成的实际损失进行全额赔偿,范女士等三位投资者的索赔总金额超过17万元。郑州中院在其做出的民事判决书中称,法院认为范女士等投资者所投资的是与虚假陈述直接关联的郑百文股票,投资者在虚假陈述实施日以后至揭露日前买入该股票,在虚假陈述揭露日以后持续持有该股票而遭受实际损失,应当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三联公司应当对其虚假陈述给投资者造成的实际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在上诉规定的时间内,三联商社不服一审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诉的主要理由是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判决时没有考虑系统风险因素。
宋一欣律师认为,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一审判决是严格遵循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的,最大限度依法保护了权益受损的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想必这次二审中,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也将继续依法维护权益受损的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宋一欣律师希望,三联商社及其实际控制人能最大限度考虑权益受损的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早日使该三案得到圆满解决,权益受损的投资者早日得到赔偿,三联商社也早日完成股权分置改革。 (责任编辑:张雪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