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太原双塔刚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刚玉集团”)共持有本公司8489.47万股限售流通法人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0.67%,为公司第一大股东。 刚玉集团于2006年10月9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解除了3580万股银行借款的质押手续,并于当日将其持有公司的股份3580万股(占总股本的12. 93%)质押给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为南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最高授信额度伍仟万元人民币提供质押,有效期限壹年,质押期限从2006年10月9日至质权人申请解冻为止。上述质押手续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
    截止目前,刚玉集团共质押本公司股份7700万股,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90.70%,占公司总股本的27.82%。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信息披露有关规定,我公司承诺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太原双塔刚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六年十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