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爱建证券”)新涉一起诉讼案件,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本案受理的基本情况
    2006年10月9日,爱建证券收到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
    二、 本案的基本情况
    1、原、被告情况
    原告:岱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岱山信用社”)
    被告:爱建证券
    被告:张晓军
    2、诉讼起因及诉讼请求
    原告岱山信用社诉称其在2002年7月9日通过原岱山县高亭农村信用合作社(现为岱山信用社)在东方证券公司开设资金账户,同日买入“010203”国债48480手,共计人民币5000万元。2003年8月21日,高亭信用社将上述国债转托管至湘财证券公司。2004年1月16日,经张晓军介绍,高亭信用社将上述国债转托管至爱建证券(张晓军从中收取人民币40000元佣金)。
    2004年3月2日,高亭信用社向爱建证券发出“关于撤销国债指定交易和销户的通知”,原告岱山信用社称爱建证券当时以该国债已被公司工作人员用于回购抵押无法提取为由拒绝返还。原告岱山信用社认为爱建证券未经授权擅自处分托管的国债,损害了其利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是:判令爱建证券向原告返还48480手“010203”国债,或按本案判决生效之日前该品种国债的最高市值赔偿原告的损失,及2003年4月18日起至该品种国债返还之日的派息按国家规定标准支付。判令被告张晓军向原告返还介绍佣金40000元,并对原告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本案审理及裁决情况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06年9月28日下达了《民事裁定书》,对已查封的爱建证券所有的名都城25套房屋在被执行完后,对其剩余部分的房产予以查封,未经许可不得办理抵押、过户、转移手续。
    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本公司将对诉讼进展情况及时予以披露。
    四、本案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对爱建证券的投资可能造成的损失已全额计提了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和应收款项坏帐准备,因此本案对本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不会造成影响。
    五、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本公司2006年8月25日披露的《有关诉讼及进展、执行情况公告》(临2006-024)和2006年9月6日披露的《有关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临2006-028)所涉及诉讼事项外,没有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及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六、备查文件目录
    1、《民事诉状》
    2、《应诉通知书》
    3、《民事裁定书》((2006)舟民二初字第65号)
    上海爱建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10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