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规定药品广告中使用规范的药品名称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前再度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广告复审制度(暂行)》,规定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广告,在地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获得审批后,还须接受国家药监局的复审。 复审不合格者,国家药监局将责成原广告审查机关撤销该广告批准文号。专业人士指出,此举对运作规范的上市公司影响不大。
药品广告复审制度规定,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广告进行审查,并对审查批准的相关负责。在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广告,必须及时通过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广告审批监督管理系统向国家药监局备案,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广告将责令改正。
国家药监局表示,对责令改正的相关广告,如原广告审查机关有异议的,国家药监局将组织复审。组织复审的情况有:在广告审批监督管理系统中备案的违反广告审查有关规定的广告;广告监督机关认为应当复审的广告对异地发布的广告;发布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异议并需经国家药监局裁定的;其他需要复审的广告。
虽对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广告不断规范,但违法行为屡禁不止。国家药监局对媒体发布的药品广告监测结果显示,去年1至7月,181份报纸发布的10598次药品广告中有9680次违法,违法率高达91.3%;全国35家地市级电视台(频道)发布的20792次药品广告则有9573份违法发布。违法形式主要有未经审批擅自发布广告,处方药在大众媒体发布广告,擅自篡改审批部门审批的内容、夸大药效以及对禁止发布广告的药品进行广告宣传等。
中信建投证券的医药分析师邹新进指出,药品广告复审制度可进一步规范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广告,限制违法广告行为。不过,药企的营销费用可能会有所提高。但对于运作规范、产品有竞争力的上市公司影响不大。投放大量药品广告的部分上市公司也向记者表示,此制度对公司影响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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