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6月,东方汇理银行上海分行在香港起诉我司欠款纠纷,诉讼标的260.56万美元,香港高等法院以诉讼案第14569字受理,我司在香港应诉。应东方汇理银行上海分行要求,法院以简易程序审理。 2001年11月30日,香港高等法院判决未支持东方汇理银行上海分行的诉讼请求。2001年12月13日,东方汇理银行上海分行提起上诉,2002年6月12日该上诉被驳回。后东方汇理银行上海分行请求以普通程序进行延期审理,法院同意。2005年1月5日,法庭审理本案,要求双方提交证据,后一直处于证据准备阶段。
    本公司自2001年度定期报告起至前一定期报告止披露的"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中如实披露了有关事项,及该事项的进展情况。2006年8月11日东方汇理银行上海分行向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提出请求撤消对本公司的诉讼。
    根据东方汇理银行上海分行(原告)请求,近日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一审法庭作出协议令:撤消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今后不得重新起诉。
    上海二纺机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10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