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黑龙江龙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于2006年10月12日在天伦酒店三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董事11名,实到董事7名,2名董事以通讯方式行使表决权。 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黑龙江龙涤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o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金融债务和解及解决大股东占款方案的议案》
    金融债务和解工作是公司重组的关键。本公司于2006年9月8日召开的2006年临时股东大会已审议通过了《债务和解及解决大股东占款方案的议案》,原则同意以债务和解收益抵偿龙涤集团对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现就金融债务和解及解决大股东占款的具体方案说明如下:
    (一)公司在黑龙江省政府的支持和黑龙江省国资委的指导下,和金融债权机构商定金融债务和解比例,即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按本金25%、中国工商银行按本金50%受偿率和解金融债务。
    (二)和解资金拟争取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解决。在开行贷款下发之前,由黑龙江省投资总公司向公司提供2.95亿元的委托贷款,用于公司和解中国工商银行债务。龙涤集团承担公司对工商银行另外2.95亿元(本金)债务;同时,黑龙江省投资总公司向龙涤集团提供1.05亿元的委托贷款,由龙涤集团收购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对公司3.56亿元(本金)的债权及哈尔滨阿斯宝化纤有限公司6400万元(本金)的债权;基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对公司债权系自工行受让取得,而公司对工行的债务形成时,存在工行为规避信贷风险而迫使公司承担龙涤集团借款,从而形成龙涤集团对公司巨额占款、侵害公司及其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因此在报经黑龙江省政府同意后公司将对长城的1.99亿元(本金)的债务转移至龙涤集团。上述金融债务和解后,龙涤集团对公司拥有8.5亿元债权,黑龙江省投资总公司对公司拥有2.95亿元债权,对龙涤集团拥有1.05亿元债权。
    (三)龙涤集团以其拥有公司的股权以及对公司1.05亿元的债权向黑龙江省投资公司清偿债务,由此形成黑龙江省投资总公司对公司拥有4亿元债权。龙涤集团以其对公司其余7.45亿元债权抵偿其对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上述方案实施后,公司在形成对黑龙江省投资总公司4亿元债务的同时,和解了金融机构11.45亿元(本金)的金融债务,并解决了7.45亿元的大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本决议事项将提请公司200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0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特此公告
     黑龙江龙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六年十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