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领导为政绩需要,常常以行政权力干预和主导案件
本报记者张非发自郑州
1851件土地违法案件中未执行率超过50%,有些个别地区达到100%,在河南省国土资源厅近期一份关于土地执法现状的内部报告中,土地执法困境显露无遗。
这份报告显示,2004年5月1日~2006年5月1日止,河南省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中,未落实执行案件1851件,占申请执行总数的51.2%,其中,郑州、安阳、新乡、濮阳等地,未执行案件占申请总数的70%以上,济源申请执行案件8件,一件也未执行,达到100%。
对于其中原因,这份报告认为,一些领导为政绩需要,常常以行政权力干预和主导案件,有的县(市)规定国土资源部门查处案件必须经过市领导签字同意后才能查处。
报告举例说:“某县执法部门查处该县招商的违法占地项目,当地政府部门不但阻挠查处,而且对该执法部门带队领导实施了处分,在国土资源部门内部及社会上产生了不良影响。”
这份报告还显示:“按照法规有关程序,对土地违法案件,国土管理部门下发处罚通知书15日后,当事人若不能自觉履行,应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法院又是三个月的执行期,这么长的时间使发现的违法占地问题早已形成事实。根据有关规定,对违法占地形成事实者实施处罚后可补办有关手续,这样就造成了违法占地成本远远低于正常申请用地成本。”
而这产生的后果,报告总结认为:“我国现行的《土地管理法》未赋予国土资源部门行政强制执行权。很多土地违法案件要由地方政府、法院和公安部门出面解决,所以土地违法案件,很难直接依法处理,丧失了把土地违法案件消除在萌芽状态的良好时机。”
据了解,国土管理部门的财权由地方政府控制,一旦土地违法案件涉及地方政府,国土管理部门考虑到自身利益,很难与地方政府为难,从而在不自觉中把案件一压再压。
上述报告就显示:“如某县政府领导在会议上公开讲,如果国土资源部门不按照地方政府的意图去做,就断其‘饭碗’。”
在行政系统内部的掣肘还有另外体现,报告称:“对规划区建设用地上没收的非法建筑物,由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地方财政部门共同执行,但在实际工作中,地方财政部门对没收的非法建筑物无法监管或无兼职监管,从而使违法者继续占有或使用。没收也就形同虚设。”
而司法系统对土地部门的掣肘也令人震惊,报告显示:“行政部门(国土管理部门)要先垫付对违法者强制执行的费用,在调研中某区国土资源局一年就垫付强制执行费20多万元,相当于该局一年的办公费用。”
报告提出两点建议:“一是把人事、财权统一于国土部门,减少地方国土部门对地方政府的依赖,调动地方国土部门的工作积极性;二是加强各级法院的执法力度。” (责任编辑:孙可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