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曾于2005年1月18日披露了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华侨城支行于2004年8月17日向深圳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诉讼。 (详情参见2005年1月18日的《中国证券报》及《证券时报》)。
    2006年10月13日公司收深圳市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05)深仲裁字第003号],现将本次诉讼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经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就此案作出裁决如下:
    深圳和光现代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应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华侨支行偿还合同纠纷案借款本金人民币7092万元及利息(在合同期内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逾期的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从拖欠之日起至还清之日)上述款项,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完毕,逾期支付的,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深圳和光现代商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沈阳和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连带承担。
    特此公告
     深圳和光现代商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六年十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