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有关诉讼的基本情况
    近日,本公司收到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的(2006)成民初字第636号《民事判决书》。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
    1、本案各方当事人
    原 告:中国农业银行成都市总府支行(以下简称总府支行)
    被告一:四川禾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被告二:四川禾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禾嘉集团)
    1、本案的起因及判决的依据
    起因:本公司于2005年3月3日向总府支行贷款人民币1250万元,期限一年,由禾嘉集团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此笔贷款已于2006年3月2日到期,由于公司资金周转困难,未能偿还该笔贷款。
    判决依据:未能按《借款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及利息,应承担违约责任。
    三、判决情况
    1、判令本公司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1250万元及所欠利息;
    2、判令禾嘉集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保全费合计131830元。
    四、本公司不存在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和仲裁事项。
    五、本次判决对本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没有影响。
    四川禾嘉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10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