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06年1月21日、2月14日,本公司刊登了关于“中国农业银行连云港分行因与本公司及连云港来福如意食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与连云港富士食品有限公司及本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中国农业银行连云港苍梧支行因与连云港艾利如意食品有限公司及本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对本公司提起诉讼。 并且经中国农业银行连云港分行申请,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就上述诉讼对本公司在四川远大蜀阳药业有限公司的股权1775万元予以冻结”有关事宜的公告,详情请见2006年1月21日、2月14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s://www.cninfo.com.cn。
    上述诉讼案件分别于2006年2月27日、2月28日、3月1日开庭进行了审理,但未形成判决。截止到2006年9月28日,各相关债务人已经向银行还清所欠债务,因此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0月10日下达“(2006)连民二初字第10号”、“(2006)连民二初字第11号”、“(2006)连民二初字第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解除对本公司拥有的四川远大蜀阳药业有限公司的175万元、600万元、1000万元(共计1775万元)股权的冻结。
    特此公告。
     连云港如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六年十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