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通专讯》国家税务总局表示,将对无偿赠与行为、将受赠住房对外销售以及赠与行为后续管理三个方面,提出加强税收征管措施。 税务总局网站刊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强调纳税人在办理无偿赠予减免税手续时,必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填报个人无偿赠予不通产登记表、并作出无偿赠予说明。 经税务机关审核通过之后,方可办理无偿赠予减免税手续。 通知称,出台措施是为防止房屋买卖双方利用假赠与行为逃税。 另外,税务总局亦明确,受赠人取得赠与人无偿赠与的不动产后,再次转让该项不动产的,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以财产转让收入减除受赠、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yy)作者声明:在本机构、本人所知情的范围内,本机构、本人以及财产上的利害关系人与所述文章内容没有利害关系。本版文章纯属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文责自负。读者据此入市,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