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本公司或股份公司)与山西潞安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集团公司)分别于2003年4月和2005年12月签定《资产收购协议》和《在建工程收购补充协议》,协议约定:
    (1)双方共同委托资产评估公司对截止2005年12月31日,集团公司投资屯留矿井在建工程所形成的全部资产进行评估,并以经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核准的评估结果作为股份公司收购屯留矿井在建工程的价格。 股份公司在募集资金到位后30日内将收购价款一次性支付集团公司。
    (2)双方共同委托资产评估公司对2005年12月31日后,集团公司对屯留矿井的新增投资,以募集资金到位当月末为评估基准日进行评估,双方以经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核准的评估结果作为收购价格,股份公司在评估结果核准后30日内将收购资金一次性支付集团公司。”
    2006年9月14日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便就屯留矿井收购事宜展开工作,对该收购项目相关资产进行逐一清理统计。鉴于该收购行为涉及到的资产数量庞大、项目繁多,需要进行大量和复杂的统计分类工作,且受国庆七天长假的影响,致使收购工作在日程上有所推迟。
    目前我公司正在加紧办理法律文件的整理和资产清理评估工作,在完成此项工作后公司会就此次收购项目的全部资产,将评估结果尽快向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报请核准,然后双方以经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核准的评估结果作为收购价格,在评估结果核准后将收购资金一次性支付给集团公司,完成收购行为。
    特此公告
    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〇六年十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