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2006年10月12 日收到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关于转发商务部关于同意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批复的通知》(沪外资委批[2006]4094号),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涉及股权变更事项已获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批准。
    因公司股东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国有股股权转让未获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批准,根据《财政部关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执行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批复》(详见2006年9月6日和2006年9月21日上海证券报上刊登的本公司公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按流通股股东每10股获得3股的水平支付,与按每10股获得4.5股的对价水平相比的不足部分,由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支付,此方案尚需国资委批准。目前,该方案正在审批过程中。为此,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日期暂不能确定,公司股票需继续停牌。
    本公司将积极关注并配合相关部门,促进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实施。
    特此公告
    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10月13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