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的遗漏负连带责任。
    根据《关于 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等有关文件的规定,本公司非流通股股东重庆市水利电力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水利部经济管理局、长江水利水电开发总公司、新华水利水电投资公司提出了股权分置改革动议,并委托本公司董事会办理股权分置改革相关事宜。 经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商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本公司股票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开始停牌;
    2、本公司将依据股权分置改革工作的进展情况,及时披露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及相关文件。
    特此公告
    重庆三峡水利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00六年十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