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日前提交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条例草案对如何惩治“小病却开大处方”、“药品软广告肆意发布”等行为,作了明确规定。
受药人有权知道所用药品的预防、诊断和治疗效果,条例草案除了规定受药人的知情权应得到尊重之外,还规定开具处方或下达医嘱必须注明药品通用名称或经批准的治疗机构制剂名称,受药人可以在疗效相同或相近的药品中进行选择,用药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如果用药人出现开具处方或者下达医嘱未注明药品通用名称或经批准的医疗机构制剂名称、应用明显超出治疗疾病所需种类和数量的药品等行为,条例草案规定由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等相关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电视广播中铺天盖地的医疗软广告,受药人大都具备了一定的警惕心,而在药房、社区等场所开展的带有广告宣传性质的医疗保健咨询,却成为误导受药人的一大陷阱。
对此,条例草案针对医疗广告和医疗保健咨询服务作出规定,用药人不得利用这两种方式对应用的药品和医疗机构制剂进行宣传,违反规定的将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记者卢金增) (责任编辑:胡立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