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诗淇发自北京
“丙氨酸氨基转移酶(急)3982.0U/L(参考范围0.0~40.0),天门冬氨酸氨基转氨酶(急)8294.0U/L(参考范围0.0~40.0),碱性磷酸酶(急)249.0U/L(参考范围35.0~150.0)……”
这是哈医大二院临床检验中心于今年7月27日出具的一份检验报告。 在这份报告里,共检测了9项指标,就有3项标注“急”;除白蛋白在正常值之内,其余各项均超出正常值,其中最高的一项竟高出正常最高值的207倍之多。
对于普通人来讲,这些看不懂的数字只不过是一份普普通通的医学检验报告,而对于刘勇来讲,却曾经代表着一个活泼可爱的小生命,一个只有6岁半却可以足慰膝下的女儿。
一个可爱的小生命就这样夭折了,而带来这一切的却只是那小小的半瓶被称为“欣弗”的劣质葡萄糖注射液。“给我一个说法”
“现在孩子已经走了,我只想给孩子讨回一个说法。”刘勇在接受《第一财经日报》采访时说。
“根本死亡原因:呼吸循环衰竭。”在哈医大二院最终的死亡鉴定上,就是这么简简单单的六个字。
8月3日,《黑龙江晨报》刊登了国家药监局的通知:“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各地药品监督部门立即查封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华源生物药业有限公司生产‘欣弗克林霉素磷酸酯葡萄糖注射液’5个批次药品,分别是 06060801、06062301、06062601、 06062602和06041302,这些产品均为2006年6月生产。”
小思辰用的药的批号06062602正好在公布之列。得知这个消息的刘勇,立即带着思辰还没来得及输完的“欣弗”,去了药监局。
“当天下午我就拿着剩下的药去了药监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一位人士称不用鉴定药品了,这个批号在国家公布之内。”
拿着这些药,刘勇不停地向各个部门询问着。8月中旬,黑龙江药监局告诉他此事件国家还没有定性,信访办管这个。可是到了信访办,却让他再去找药监局。而卫生厅的说法却是非常的明确,卫生厅做的是把国家的通知公布给相关部门,让他们去办。就这样,一直拖了半个月。
9月份的时候,各个部门的口气开始有了变化。
“我们已经上报到省里了,已经组织相关领导开会,你们再等等,或者你们去信访办问问,结果是否出来了。”黑龙江省药监局的人答复刘勇。
刘勇打通了省政府一位官员的电话,该官员表示:“药监局已经报告省长了,已经责令信访办、药监局、卫生厅、公安局等处理了,下周就出结果。”
但截止到记者发稿日,刘勇仍然没有得到任何的答复。
“孩子走了3个月了,这3个月来,我每天都在奔波着,可是没有人能给我答案。”刘勇说。谁来主导“欣弗”赔偿?
“欣弗”事件已经过去3个月了,但是对于受害者,他们的权利如何得到保障?他们该找谁要回属于他们的权益?
“卫生部希望‘欣弗’事件的赔偿尽快有个结果,但是目前卫生部能做的就是把患者所有的资料提供给国家药监局。”卫生部某官员对《第一财经日报》说。
“关于‘欣弗’事件的赔偿问题,应该找卫生部出鉴定,然后走司法程序。”国家药监局的一位官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关于‘欣弗’的赔偿问题,应该是由企业来做的,企业有承诺,他们在新华社发了通稿。”国家药监局新闻处的工作人员在接受记者咨询时也表示。
据新华社8月12日电,安徽华源生物药业有限公司有关负责人对由于使用“欣弗”产生不良反应的患者及其家属深表歉意,并作出四点承诺:公司将全力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对此事件的调查;在调查结论的基础上,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公司将采取更加切实有效的措施,尽快完成规定批次“欣弗”的召回工作;对此次事件造成的不良后果,公司将依据有关部门的医学鉴定结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落实善后处理工作。
“我们找过安徽华源的人,他们厂家声称已委托北京中济律师事务所来做这个事情,但是中济律师事务所的人称要等到全国所有患者的资料收集齐全,再做下一步工作。安徽华源的人从来没有给我们打过电话进行慰问。”刘勇说。
当记者打通安徽华源总经理办公室电话时,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你们去找北京中济律师事务所吧,现在他们全权代理这个事情。”
“现在正在收集各地的患者资料,需要大量的分析,才能定如何赔偿的事情,目前面临两个技术性问题,一个是结论的因果关系问题,另外一个是药品批次的问题。这些都需要鉴定,但是目前患者举证,谁来出这个鉴定?谁来管?无法可依,因为目前的法律条文中只有一个紧急预案中出现过让医学、药学专家临时组成一个组来鉴定。”中济律师事务所一位律师告诉记者。
如何拿出证据来?不仅仅是律师头疼的问题,更头疼的是受害者的家属。
黑龙江省药监局办公室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关于赔偿的问题,是患者与企业的事情,患者应该去法院起诉,法院责成相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司法鉴定,来裁决。只能通过法院。现在关于黑龙江发生的‘欣弗’事件,群众还没有起诉,所以还没有进展。”法律的疑惑
“齐二药”与“欣弗”事件发生有一段时间了,但两起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尚无全面结果,尤其是受害人的赔偿问题。面对此类群发性药害事件,我们的处理机制是否真的有效?是否真的能及时合理公正地给社会及受害人一个说法?
“齐二药在广东省的患者赔偿方案正在落实中,11个人的集体死亡是一件坏事,但是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在处理赔偿的时候也是一件好事。由于这种集中,广东省政府统一组织当地药监局和卫生厅,完成了对病人的抢救;对死亡与假药之间的因果关系,从医院、省级及卫生部等三级部门作出了死亡相关原因鉴定,目前,广东省齐二药的受害者的赔偿方案正在落实中。”广东博浩律师事务所陈北元律师说。
在说及惩罚性赔偿时,陈北元律师对记者说:“在齐二药事件发生后,我和其他4名律师联名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关于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修法公民建议书,建议确立和扩大惩罚性赔偿法律制度对齐二药和‘欣弗’事件这样严重危害公共卫生安全的假劣药生产者实施惩罚性赔偿,以达到遏止和威慑假劣药生产者,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保护消费者生命健康权等基本人权的目的。对于这一修法建议国内有许多法学专家表示赞同。著名法学家江平先生在不同场合均表示赞同实施惩罚性赔偿的意见。我们期待首先在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确立惩罚性赔偿制度。”
但齐二药事件其他受害者,远没有在广东的这样幸运。这些散在全国各地的受害人的维权赔偿至今仍未有保障。
“不是我们不做鉴定,关键是没有法律依据,不属于医疗事故,到底谁出这个鉴定。”青海省卫生厅医政处处长陈卫国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我们已经电话请示了卫生部,根据卫生部的电话记录,要求当地药检部门依据广东省检验齐二药的标准进行鉴定,可邀请广东的相关专家。”
陈北元律师也表示:“齐二药事件青海、江西、江苏、安徽、黑龙江、湖南等地的受害人反映,当地药监及卫生部门表示本地不具备鉴定技术条件。但按《药品监督管理法》,对“药害”事件,当地的药监部门必须将有关病例及时上报国家监药局,或由药监局统一组织进行死亡相关原因鉴定,进而组织善后赔偿事宜。目前,广东省齐二药的受害者的赔偿方案正在落实中。”
而注射“欣弗”死亡的有11人:黑龙江、陕西、湖南各2人,内蒙古、辽宁、河北、湖北、四川各1人。 (责任编辑:孙可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