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本公司现就有关重大事项公告如下:
    一、有关重大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06年6月6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公告了《武汉道博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06年7月10日开庭审理本案。 近日公司收到法院发出的(2006)武民商初字第131号《民事判决书》。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
    1、本案有关各方当事人
    原 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被告一:武汉道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武汉万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 本案的起因、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起因:公司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贷款人民币860万元,期限自2003年12月23日至2004年6月18日,此项贷款由武汉万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公司逾期未履行偿还借款义务,截至目前尚余借款本金855万元及利息未偿还。
    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第一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855万元及利息;
    (2)请求依法判令第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请求依法判令本案的诉讼费及保全费全部由两被告承担。
    诉讼依据:被告一未能按《贷款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及利息,构成违约。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日前,公司收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武民商初字第1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855万元及逾期利息(从2004年6月20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罚息利率计算);
    2、武汉万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判项中武汉道博股份有限公司应偿还的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案件受理费52760元,保全费43270元,均由公司负担。
    四、本公司不存在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公司正积极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协商,争取以借新还旧方式偿还此项逾期借款。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应无重大影响。对于该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本公司将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武汉道博股份有限公司
    二00六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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