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第5届董事会第11次会议于2006年10月13日以电话、邮件、当面口头的方式发出通知,于2006年10月16日在国光工业园会议室以通讯方式召开,全部9名董事:周海昌、黄锦荣、郝旭明、陈瑞祥、何伟成、韩萍、冯向前、张建中、黄晓光参加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保障董事充分发表意见的情况下,会议经审议以书面方式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以下二项议案:
    一、《关于在美国银行开立帐户及使用该行电子银行(E-BANKING)业务的议案》。
    为通过跨国银行集中管理资金,降低公司财务运作成本和降低海外子公司财务风险,同意公司在美国银行开立帐户及使用该行电子银行(E-BANKING)业务,并同意由董事长周海昌先生代表公司,签署为开立该帐户及开展业务提供给美国银行的相关文件。
    二、《关于以公司部分厂房作为进出口银行贷款抵押物的议案》。
    中国进出口银行原提供给本公司的期限为2006年6月29日至2007年6月28日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卖方信贷人民币5000万元,由本公司股东广东国光投资有限公司提供信用担保,现同意在此信用担保基础上,以本公司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镜湖大道西的部分土地及厂房作为该贷款抵押物,用于抵押的该部分土地及厂房经评估价值为88,555,872元。
    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
    第5届董事会第11次会议决议
     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6年10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