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2006年10月16日收到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支付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对价差价的批复》(沪国资委产[2006]825号)。 批复称:“原则同意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在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支付80.2154万股对价差价。”
    根据有关规定,本公司即日起将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股改实施方案的申请和具体事宜。
    特此公告
    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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