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6日,北京市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意见》规定,今后凡是有生命危险,必须立即抢救的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都由政府买单住院救治。医院要及时对送至的此类病人进行抢救,不得拒收病人和收取押金。 财政部门负责保障该项护送和救治经费,并对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
医院见死不救的恶性事例已经发生多起,公众对此反映强烈。最严重的一次见死不救发生在2003年11月。河南省新郑市中医院外三科收治一名因车祸受重伤的男子,因其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经时任院长苗沛谦、科主任刘书军商量,决定将其抛弃荒野,导致病人被冻死。此后,五位相关医务人员因过失致人死亡罪分别被判刑。
此事不仅引发了人们对医德滑坡的担忧,也引发人们对见死不救行为的愤慨和谴责。为了阻止见死不救悲剧重演,一些地方开始出台惩罚性措施,大致有两种:一是罚款。2004年,深圳市在全国率先出台了《急救医疗条例》,规定对见死不救的医院可处以最高3万元罚款。二是行政处分。2005年8月,福建连江县医院因见死不救而导致病人死亡,该医院3名正、副院长因此被免职。
然而,惩戒机制的建立,并未取得预期效果,见死不救事件依然屡屡发生。去年12月,到北京找工作的齐齐哈尔人王建(王建博客,王建新闻,王建说吧)民因无钱治病,死在北京同仁医院急诊一楼男厕所门口,这里离医院抢救室还不到10米。院方急诊主任称,医院不便给患者垫钱。就此,卫生部新闻发言人毛群安表示,卫生部已经重申医疗机构不得见死不救的规定,各级各类医院、卫生所都不能因为危重病人没有或暂时没有费用而拒绝治疗。然而,一谈到相关费用的承担问题,卫生部就犯了难。毛群安认为,如果让医院全部承担下来,不但不合理,而且也不现实,还是应该多渠道、分类别来办理。
说来说去,问题等于丝毫没有解决,所谓的重申医疗机构不得见死不救,并不能起到任何实质性作用。实际上,医院见死不救的根源,很大程度上在于资金问题。应该说,这是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现在,许多医疗机构都被推向了市场,它们有自负盈亏的压力,一些医生及时抢救身无分文的病人,最终却因找不到埋单者而自掏腰包,这影响了他们“见死必救”的热情。
如果医疗费用问题能够得以解决,见死不救问题即使不能根除,也能基本解决。政府无疑是为“见死必救”埋单的最合适主体。为公民提供基本的医疗保障和安全保障乃是政府的职责所在,虽然全民医疗保障尚且由于条件限制无法正式推行,但对于那些身处困境,有生命威胁的患者,政府应该首先为他们及时提供救治。政府这样做不仅是在履行自己的职责,也能使得政府形象因充满温情而大幅提升。
北京市为“见死必救”买单开了一个好头,但同时,也应该认识到,全国绝大部分地方都还未实行这一制度,涉及的人群有限。笔者建议全国人大专门出台相关法规,以法律的形式,确定政府在见死不救问题上的责任,将这一呵护弱者的温情惠及全国。 (责任编辑:毕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