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部监管函[2006]第100号的要求,本公司对于所生产杏仁露产品使用的“露露”牌商标等无形资产的情况以及2006年4月与露露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商标权处置原则协议》,补充公告如下:
    一、根据公司于1999年9月10日、1999年9月12日分别与露露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的《商标使用许可协议》及《补充协议》,自1999年1月1日起,“露露”商标由公司无偿使用,广告宣传费用全部由本公司承担,所有权不变仍归露露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有,使用期限为自协议签署之日起至商标有效期届满为止。
    上述内容已在公司上市时《招股说明书》及定期报告中披露。
    二、公司在2006年实施国有股定向回购方案以及进行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于2006年4月19日,与露露集团签订了《商标权处置原则协议》,协议的主要条款内容如下:
    1、本次回购股份完成后,公司与露露集团将本着平等务实的原则,将“露露”商标所有权转让给公司。
    2、“露露”商标所有权转让给公司的时间为二00六年十二月三十日前。
    3、“露露”商标所有权转让价格按国家确认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后的评估值,确定适当比例进行转让,原则上转让价格在3-4亿元之间。
    4、公司与露露集团就“露露”商标所有权达成转让协议前,公司无偿使用“露露”商标;若双方因任何原因不能就以上所述之商标所有权转让事宜达成协议,则公司继续无偿使用“露露”商标,双方将按约定各自承担相应的权利、义务。
    5、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给其他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其他方的全部损失;任何损失赔偿不能替代本协议的实际履行。
    该协议当时未履行审批程序,也未公告,公司将吸取这次教训,在达成具体商标转让协议时,将及时履行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三、根据中发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并经承德市国资委确认,截止到2005年8月31日,“露露”商标评估价值为22700万元。
    特此公告。
     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年10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