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招标投标法》的正确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商务部、水利部、民航总局、国务院法制办决定,年内联合对招投标市场开展专项检查,并印发了联合开展招投标专项检查的工作方案。
专项检查的重点内容是检查招投标活动中执行《招标投标法》及配套法规、规章的情况。包括:严格执行依法必须招标制度情况;保证评标活动公正性情况;规范招标代理机构行为情况;招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
专项检查分两个阶段进行,部门检查阶段由各部门根据情况自行安排,在2006年11月底前结束。联合检查阶段安排在12月上中旬,由各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自查中暴露出来的问题联合进行检查。
专项检查方案要求,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招投标专项检查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负责同志要亲自带队,按照统一部署、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的原则,组织实施好此次专项检查活动。在检查中,要坚持从全局利益出发,做到客观调查,防止检查流于形式和走过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依法处理。
(责任编辑:单秀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