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面恐怕还有部门利益在作怪。收来的“费”是部门的,征来的“税”是国家的,有关部门的利益会否因为“费改税”而大受影响?真不知道与法律相抵触的养路费,还要征收到何时。 因认为路政局在1999年10月31日后继续征收养路费的行为违法,身为律师的宋成军一纸诉状将北京市路政局告上了法庭,并要求路政局退还对其征收的养路费3080元。 目前北京市宣武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10月17日《新京报》) 宋律师状告路政局的理由是:1999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进行了修改,取消了关于征收公路养路费的相关内容,改为“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而北京市路政局无视法律规定,始终在征收养路费。实际上,不仅北京市,全国其他地方的情形也大多如此,养路费并没有因为《公路法》的修改而停止征收,有些省市还相继调高了养路费的征收标准。 其继续征收养路费依据的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 《公路管理条例》是1987年10月13日由国务院发布的。按照法理,当《公路法》的相关内容已经修改之时,作为“下位法”的《公路管理条例》的相关内容也应修改,或者废除。然而,直至《公路法》修改已达7年之久的今天,各地的公路养路费依然照收不误,相关法律条文变成了一张废纸,这不能不让人感到惊诧。 实际上,随着私家车走进千家万户,人们对征收养路费的意见越来越大。养路费是用作公路养护的,按道理讲,哪辆车占用公路的时间长、在公路上行驶的里程长,就应该多交费,交多少费应该按照车辆实际行驶里程计算(有人建议按照车辆消耗燃油的多少,将养路费分摊到油价中,也不失一个办法)。而现在各地征收养路费,是规定每辆车每年(每月)交多少钱,一刀切,不管是24小时都在马路上行驶的出租车,还是每个月只跑几百公里的私家车,都需要交纳数额相同的养路费,这明显不合情理。试想,当某位车主因某种原因(如出差、出国)几个月甚至几年不用车,而是将车放在车库之中,凭什么还要求他按月交纳养路费? 修改后的《公路法》将养路“费”改为“税”,人们寄希望借此终结不合理的养路费征收方式。可是7年过去了,白纸黑字的法律条文并没有得到落实,有关部门也始终没有出台“费改税” 的实施方案,依然沿袭老一套办法,一刀切地按月对每辆车征收养路费。说得轻一点,这是一种“懒政”,只图简单方便而不管是否合理;说得重一点,这里面恐怕还有部门利益在作怪。收来的“费”是部门的,征来的“税”是国家的,有关部门的利益会否因为“费改税”而大受影响?真不知道与法律相抵触的养路费,还要征收到何时。 关于养路费,还有一些问题值得注意:其征收标准据何而定,征收的养路费到底用在何处,每年征收的养路费够不够公路养护之用,是多了还是少了?别怪人们多疑,因为过往的事实表明,一些政府部门的收费,看似天经地义,实际上一查就有问题,有的问题还相当严重。而且,所有按时交纳了养路费的车主们,也都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以上问题,并有权知道这些问题的答案。 □晏扬(上海大学教师) (责任编辑:悲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