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近日本公司收到丹东化学纤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转来的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丹民保字第14-2号]民事裁定书,丹东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因债务纠纷向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丹东化学纤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338380.75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案件相关各方当事人
    申请人:丹东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住所地:丹东市振兴区六纬路城建开发小区23号楼
    被申请人:升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海岸街59号
    被申请人:丹东化学纤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丹东市振兴区纤维街58号
    2、案件起因及诉讼请求
    2006年6月30日丹东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升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丹东化学纤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合同编号为2006年-2号《协议书》,按协议约定升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丹东化学纤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应在两个月内支付丹东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土地拍卖款。
    丹东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于2006年9月26日通过丹东仲裁委员会向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丹东化学纤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338380.75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
    三、有关本案裁定情况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27日下达了(2006)丹民保字第14-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申请人丹东化学纤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338380.75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
    四、本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它诉讼仲裁事项。
    五、上述诉讼涉及的土地包括丹化集团承诺偿还对本公司欠款所使用的土地。因此,上述诉讼将影响原定本公司大股东欠款按期解决。
    六、备查文件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丹民保字第14-2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丹东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年10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