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在回复平安保险时作出解释保险公司已任命高管任职资格无需再核准
    日前,保监会回复平安保险《关于<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执行有关问题的请示》时表示,在《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施行前,保险公司已任命的总公司总经理助理、合规负责人等高管,无需补报任职资格核准,但应向保监会报告任职情况。
    保监会称,《规定》第三条的财务负责人是指保险公司总公司负责财务工作的人员,如担任总会计师、财务总监等专职财务管理职务的高管;分管财务工作的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等高管。
    《规定》第三条的合规负责人是指保险公司总公司负责合规工作的人员,如担任专职合规管理职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合规工作的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等高级管理人员。
    《规定》第二十五条只适用于董事长等高管在同一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内调任的情形。拟担任其他保险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均应重新报经任职资格审查。在同一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内,已核准任职资格的董事等高管离开任职岗位担任非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后,拟再次担任董事或者同级、下级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无需重新核准任职资格。上述《规定》已经于今年6月12日保监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自年9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