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委书记成腐败重灾区 警惕权力异化的"问题书记"
中广网北京10月19日消息 县委书记是中国领导干部系列中的一个特殊群体:“除了外交、军事、国防这些内容没有,他们拥有的权力几乎跟中央没有区别。”有关人士将其概括为“上级监督太远、同级监督太弱、下级监督太难”。
从今年4月到明年1月,全国有5200多名县委书记、县长,将分批走进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中国浦东干部学院、中国井冈山干部学院、中国延安干部学院的课堂,参加“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专题培训。对全国的县委书记、县长集中进行专题培训,是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的第一次。这也是中共中央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专题培训的目的在于,帮助县委书记、县长深刻领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意义,准确把握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内涵、目标和要求,进一步增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提高领导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本领,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由此可见,县委书记、县长任务重大,职位非常重要。县委书记这一群体,在我国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他们承受着比较大的工作压力。正是他们忠于职守,努力工作,才使县级政权不仅运转正常,并不断推进区域经济社会向前快速发展。近年来,也有一些县级干部经受不住钱、权、色的考验,走向腐败和堕落。这一现象,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县委书记岗位成了腐败重灾区
这些年来,县委书记这一群体屡屡出现问题,已经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如山西翼城县原县委书记武保安,辽宁省丹东市宽甸满族自治县原县委书记商殿举,黑龙江省绥棱县原县委书记李刚,此外,黄金高、陈根福、王虎林、黄福印、孙孔文、王德贵、殷光立、唐怀民、吴光华等等,他们都曾有一个共同的身份——县委书记。而就是这些县委书记们,因权力寻租问题走向不归之路。可以说,几乎每年都有数位县委书记因经济问题被“双规”。
据报道,近年来,仅安徽省就有18名县(区)委书记因卖官受贿等原因被查处。县委书记岗位为什么成了腐败重灾区?据媒体调查,许多干部都这样认为,按现行体制,县(区)委书记的“集权程度”相当高,不仅干部的提拔任用,就连重大工程的决策,都是县委书记“一锤定音”。由于书记一言九鼎,干部提拔中的组织考察、常委会、书记碰头会等程序看似“关卡重重”,其实最终体现的多是书记的“个人意志”。在这样一种高度集权的体制下,就为县委书记岗位提供了腐败的空间。
据报道,山西省翼城县原县委书记武保安在翼城主政的短短8个月期间,玩弄权术、践踏制度、大肆卖官索贿,29次非法收受贿赂88.8万元人民币,案发后被检察机关扣押冻结的财产共计人民币781万余元、美元89591元。耐人寻味的是,在接受审讯的过程中,武保安及其妻子王临风多次感慨万端地说,“当书记与当县长就是不一样。”这个“不一样”,就是县委书记拥有了官帽的“总批发”权,拥有县长不能企及的“一锤定音”话语权。被百姓讥称为“卖官书记”的陕西商州区原区委书记张改萍,利用职务之便先后卖出了27顶“乌纱帽”。张改萍在卖官过程中,假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之名,行“买官卖官”之实。在任期间,她对干部工作“常抓不懈”,甚至在被“双规”前不久,还在“积极探索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严格对各级领导班子干部的考核、程序、范围、内容以及评定的标准”,要“使干部管理走向规范化和合理化”。在卖官过程中,张改萍并不总是“一言堂”,而是善于“运用”选人用人制度改革的“手段”。区纪委副书记陈某想当教育局长,借了30多万元送给张改萍。张改萍通过搞“民主推荐”,在民主推荐会及区常委会上带头投了陈某一票,最终让陈某如愿以偿。
从上述案例中,人们不难发现,在一个县里面,县委书记大都手握人事权。据了解,几乎所有“出事”的县委书记,都涉嫌“买官卖官”。县委书记手中“独一无二”的人事权,就是某些人的生财之道。在官场中,升迁是一种正当而普遍的目标。面对一个掌握着人事大权的县委书记,于是,有很多想“上进”的干部,千方百计在书记身上多“下功夫”,这就成了某些追求升迁的干部的必然选择。有关专家指出,高度集权的后果就是县委书记成了县上的土皇帝,在其所辖范围内,找不到可以制约他的力量。
在这样的体制之下,一把手的堕落会直接导致整个政治生态系统的恶化。于是,干部们会把这个县看作是县委书记个人的天下,好一点的会抱着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态度;坏一点的就主动参与到买官卖官的潜规则之中了。专家认为,要想铲除这个腐败的“黑色土壤”,对一把手这个岗位进行科学地分权和强化监督,已经成了必须解决的现实问题。
谁来监督县委书记
县委书记“集权度”较高,已是不争的事实。可以肯定,制度一旦把权力集中在一个人的手中,即使他的人性再完美,即使他的免疫力再强,也难免会有被攻陷的可能。那么,由谁来监督县委书记?是人大监督县委书记吗?有关专家说,在理论上,人大监督主要是指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对由其所产生的“一府二院”的监督。况且,在现实生活中,县委书记兼任人大主任的状况普遍存在。有评论指出,目前,某些党代会不能有效发挥作用,而同级的纪委监察机关,在县委书记的领导之下,又怎敢实施监督呢?至于上级党委、纪委和媒体监督,机会少而且成本高。对此,有关人士将其概括为“上级监督太远、同级监督太弱、下级监督太难”。权力和责任应该是一一对应的,当下级或同级干部的切身利益为一把手掌握时,他们不可能行使真正意义上的监督。要他们担负起监督一把手的责任,未免有些不切实际。与其说潜规则掏空了监督机制,不如说缺乏独立的监督机制造成了潜规则的流行。
县委书记一方面手握重权,一方面又缺乏必要的监督,他的权力没有看得见的界限,这样一来,一旦权力的真空形成,腐败问题就会频发!有关专家指出,真正滋生县委书记这一群体腐败的“黑色土壤”,是至今仍在延续自上而下的干部委任制度。多年来,对各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的任命,一直采取的是自上而下的考察任免制,换届选举前将拟任命的干部委派下去,组织部门还要出面做代表的工作,保证其当选。尽管也走了考察、评议、选举等程序,但党员代表或人民代表对其任免没有实质性的决定权。为了树立上级组织的权威性,上级党委经常在任期中对下级主要领导进行调整,这样做的结果是:官员只对上负责,只要做出让上级看得见的政绩,把上级主要领导巴结好、收买好,就可以继续升官。于是卖官鬻爵的土壤就产生了,“他卖官敛财、我送钱升官”的潜规则就形成了。专家说,县委书记卖官问题的集中凸显,呼唤我们加快中国民主政治进程,呼唤我们加速干部管理、政治体制改革的步伐。
科学分权强化监督加强对县委书记的监督,已是一件刻不容缓的事情。有关专家认为,要对县委书记这个岗位进行适当、科学地“分权”和强化监督。其具体措施是:认真贯彻落实党内监督机制。早在2003年12月,中共中央就颁发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第一次以党内法规形式对党内监督重点、途径和办法等重大问题作出全面规定,明确提出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各级领导机关、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的主要负责人。
同年,中共中央颁发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新形势下党员各种违纪行为的处理作出了全面具体的明确规定。落实好这两个条例,是遏制腐败的有效方法。充分发挥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的作用。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努力健全完善党委内部的议事和决策机制,重点加强党委全体会议的作用。真正确立党的代表大会作为最高决策机构的地位,县内任何重大决策必须经党代会充分讨论通过,县委常委会履行党代会决策的职能,定期向党代会作工作报告。“党代会”通过合法程序有罢免县委书记的权力。尽快实施“党代表常任制”,党代表有权质询县委书记对党代会决策的执行情况、县委必须负责地对每一个党代表的质询作出答复。同时要扩大党代表产生的民主基础,重视“党内民意”和党外群众的普遍意愿。
努力建立健全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的机制,真正让党员有行使民主的权利。不断健全和完善党内选举候选人提名方式,经过民主推荐,把组织提名与党员提名结合起来。适当扩大差额选举的比例,逐步扩大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直接选举的范围。这样,买官卖官的现象就能彻底根除。要切实规范“一把手”权力使用过程,以“票决制”来决定领导干部任用制度,使“家长制”、“一言堂”失去存在的依托,防止“一把手”个人决定代替集体决定。要扩大基层和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畅通人民群众表达意愿的渠道。尽快在县一级建立“巡视制度”,加强对县委书记的监督,及时把不称职的“一把手”从重要领导岗位上调整下来。做到领导干部的权力行使到哪里就监督到哪里。
专家提出,对于县区主要官员,要加强有效的制约机制,从而使县区党委的权力,不被集中到一人身上。同时,要在党委、政府、人大之间合理地分配权力。尤其是如何按照宪法的要求,使县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真正地成为一级国家权力机关,已成为构造新式“县政”的重点。如此看来,要让权力腐败真正绝迹,关键之处也无非两个。一是让官员们真正回归到人民公仆的本色,让人民真正作为主人,监督他们,让他们无利可图,无法贪,也不敢贪,大大减少其含金量;二是从制度设计上,让书记无法成为绝对权威,减少滋生腐败的土壤。其手段就是要充分发挥民主的威力。 (责任编辑:马明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