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吴晓波发自广州
广州市国土房管局表示,目前广州物业专项维修基金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开发商应缴未缴;开发商或物业公司存在挪用以及业主应缴部分难以收齐。而拒缴维修基金正是由于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存在矛盾。
纠纷缘起“法规打架”
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缴交对象是建设单位即开发商。但1999年1月1日起施行的建设部、财政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规定的缴交对象却是业主。由于对缴交主体的规定不一致,导致了部分开发商以及业主为谁该缴纳物业维修基金这一问题而纠纷不断。
市国土房管局表示,有鉴于此,2003年广州市最终决定:按照《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2001年3月23日起施行)、《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2003]第379号令)的规定,商品房预售证在1998年9月30日前核发的,购买商品房的业主按售房款2%缴纳物业维修基金。而商品房预售证在1998年10月1日之后核发、且购房者与建设单位签订买卖合同在2003年9月1日前的,由建设单位按物业总投资的2%缴纳,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至此,纠缠数年之久的“维修基金该谁缴”可谓尘埃落定。但由于基金建立时,一直延续由开发商或物业管理公司代为收缴的方式,2005年“两会”期间,市人大代表朱永平又曾提出一份报告指出“广州可能至少有8亿元物业维修基金被开发商挪用或侵占!”维修基金的纠纷再度成为社会焦点。但市国土房管局始终认为这一说法不正确。
业委会认为存在资金黑洞
根据此次发起公开追讨活动的12楼盘业委会联谊会发起人的说法,此次行动正是上述事件余波未了的体现。“根据广东省及广州市有关规定,1998年10月至2003年9月期间购房的,应由开发商缴纳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但在国土房管局多次下文责令有关开发商缴纳这期间的专项维修资金的情况下,多数开发商却一律不予理会。该局还认为其无权就责令缴纳通知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若开发商不缴,应由业主委员会根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41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广州市两级法院早已裁定对于此类案件一律不予受理。现在,行政、司法两条救助渠道均已封死,此次公开追讨的活动,只是希望能让社会重视历年来物业维修基金领域存在的各类问题,获得妥善解决方法。”
另一方面,业委会联谊会认为“广州的物业维修基金存在严重缺口”,他们统计,“根据广州市国土房管局网站上公布的资料,从2002年到2006年广州共销售6306.42万平方米的房屋,按照有关规定,广州商品房的专项维修资金是按销售总额2%提取的,首期专项维修资金按每平方米40元计算(非住宅是50元),仅仅这4年多应该缴交的住房维修资金就应该有25亿元左右。仅这笔资金就与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公布的2000年至2006年8月,全市专项维修资金归集总额达到14.13亿元的数据相差甚远。” (责任编辑:孙可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