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数量为7,548,120 股。
    2、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2006 年10 月24 日。
    一、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概述
    1、股权分置改革对价方案要点:
    公司全体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向方案实施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流通股东按每10 股流通股支付4.5 股股票对价,共支付1350 万股股票给全体流通股股东,获得其持有的非流通股的上市流通权。
    2、通过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股东大会日期、届次:
    2005 年10 月17 日,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3、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日:2005 年10 月24 日。
    二、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时间为2006 年10 月24 日;
    2、本次可上市流通股份的总数7,548,120 股,占限售股份总数的15.66%、无限售条件股份总数的17.35%和公司股份总数的8.23%。各限售股份持有人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有限售股份数 本次可上市流通股数 本次可上市流通股数占限售股份总数的比例 本次可上市流通股数占无限售条件股份总数的比例 本次可上市流通股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1 江苏新科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2,361,800 2,361,800 4.90% 5.43% 2.58%
2 扬州轻工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2,361,800 2,361,800 4.90% 5.43% 2.58%
3 扬州市电力中心 1,576,140 1,576,140 3.27% 3.62% 1.72%
4 扬州市盈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853,140 853,140 1.77% 1.96% 0.93%
5 中科院长春分院技术开发中心 395,240 395,240 0.82% 0.91% 0.43%
- 合计 7,548,120 7,548,120 15.66% 17.35% 8.23%
    说明:1、根据《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非流通股股东江苏新科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扬州市轻工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扬州市电力中心、扬州市盈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国科学院长春分院技术开发中心作出法定承诺,承诺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将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至少在12 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
    2、除此之外,公司控股股东江苏琼花集团有限公司承诺:
    ①其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在24 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
    ②在前项承诺期满后,通过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股份,出售数量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12 个月内不超过5%;
    ③承诺在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期间,若其他非流通股股东的股份发生质押、冻结等情况而无法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股份的情况,将代其支付因质押、冻结而无法支付给流通股股东的对价股份。
    鉴此,公司董事会、保荐机构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保荐代表人将督促江苏琼花集团有限公司继续履行股权分置改革所作的承诺。
    三、本次可上市流通限售股份持有人在股权分置改革时做出的各项承诺及履行情况
序号 限售股份持有人 承诺内容 承诺履行情况
1 江苏新科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承诺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将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至少在12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 履行承诺
2 扬州轻工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同上 履行承诺
3 扬州市电力中心 同上 履行承诺
4 扬州市盈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同上 履行承诺
5 中科院长春分院技术开发中心 同上 履行承诺
    四、股本变动结构表
股份类型 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 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后
一、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48,201,450 40,653,330
1.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48,200,000 40,651,880
其中:
国家及国有法人持股 6,694,980
境内一般法人持股 41,505,020 40,651,880
境内自然人持股
境外法人、自然人持股
2.内部职工股
3.机构投资者配售股份
4.高管股份 1,450 1,450
5.其他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合计 48,201,450 40,653,330
二、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43,498,550 51,046,670
1.人民币普通股 43,498,550 51,046,670
2.境内上市的外资股
3.境外上市的外资股
4.其他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合计 43,498,550 51,046,670
三、股份总数 91,700,000 91,700,000
    五、保荐机构核查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经审慎核查,截止2006 年10 月16 日本核查报告出具之日,我们就江苏琼花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新科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扬州市轻工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扬州市电力中心、扬州市盈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国科学院长春分院技术开发中心所持限售股份上市流通问题出具如下结论性意见:
    1、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国家关于股权分置改革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
    2、上述股东不存在违反股权分置改革承诺的行为;
    3、限售股份持有人严格遵守股权分置改革时做出的各项承诺,不存在尚未完全履行承诺前出售股份的情形;
    4、上述股东出售所持有股票不涉及额外的国资和外资管理程序,本次符合条件的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因此,我们认为自2006 年10 月24 日起,江苏新科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扬州市轻工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扬州市电力中心、扬州市盈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国科学院长春分院技术开发中心所持江苏琼花限售股份具备了上市流通的资格。但是,江苏琼花集团有限公司尚处于限售期,不能上市流通。我们将会敦促公司提醒江苏琼花集团有限公司继续注意履行其就股权分置改革所做出的承诺。
    六、其他事项
    1、公司限售股份持有人之间不存在垫付对价情形及偿还情况;
    2、本次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持有人不存在对本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公司对该股东违规担保;
    3、限售股份持有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若触及其承诺,公司将及时公告提示广大投资者。
    七、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2、保荐机构核查报告。
     江苏琼花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六年十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