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十四岁的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佛里德曼,宝刀未老,最近向香港特首曾荫权斩了一刀,用刀背吧。功力非凡,只轻轻一刀舆论就吵起来了。要求我这个后一代的老人家表达意见的四方君子甚众。
事缘曾特首前些时说香港放弃“积极不干预”政策,读者把“积极不干预”与“自由经济”划上等号。 二者何解我老是搞不清楚。既然不知所指,说二者相等我无从反对,也无从赞同。
大家都知道,天下间没有毫无约束的自由,而所谓约束,经济学称局限条件。在多人的社会中,有竞争,无可避免地要加上去的局限就是产权制度了。佛老当然知道自由不可以没有局限。他说的是选择自由,是指在私产权利的界定下,市价与财富是局限,而在这些局限下自由选择,大致上是他支持的制度。
问题是不同的制度有不同的局限约束,而在这些约束下每个人都有选择自由,是另一种自由,说没有自由选择是说不通的。一九八三年我用英语写了一篇文章,该文指出,共产制度不是没有自由,而是局限有别,自由的性质跟着不同,可惜这局限不利生产,人民生活下降,所以给人的感受是不自由了。记得当年完稿后,大声拍掌的人不少。该文辩证逻辑不简单,读者要找原文细读才能欣赏老夫当年之功力也。
至于“积极不干预”一词,也头痛,不知英语何物,可能是Positive Non-interventionism。学者们,尤其是社会科学的学者,老是喜欢把模糊不清的术语玩弄于指掌之间,自欺欺人,行外不懂的以为高深莫测,其实自己也不懂的「学者」也是感到飘飘然。知之为知之,不知为不知,我从来不玩那一套。
佛老和我都不是无政府主义者。政府的存在不可能对社会经济毫无贡献。然而,无论政府做什么,严格来说,都算是干预市场。原则上,市场什么都可以做,只是很多事项,由市场处理交易或社会费用过高,政府从事可以节省这些费用。原则上,政府的成因与公司或企业的成因没有什么不同。问题是,一家公司之内的成员的权利不容易界定得清楚,而推及到庞大如政府的公司,其权利界定更不容易清楚了。混水摸鱼于是司空见惯。把政府作为公司看,经济学行内似乎只有高斯和我两个人。这样看,高斯和我对政府操作的接受,可能比佛老略多一点。
原则是一致的。市场的存在是为了减低交易费用,公司代替市场,也是为了减低交易费用。如果二者皆基于私产为局限,私营公司的出现是私产拥有者的选择结果,要是公司可以节省的交易费用不比市场优胜,他们不会参与公司,就是参与了也可以退出。原则上,政府的成因类同,而美国有好些城市是由私产的拥有者自愿参与组合。这也是佛老所说的自由选择了。
问题是当政府扩大时,国与国之间(可说是公司与公司之间),各有各的国界与市民国籍。这样一来,自由选择参与或不参与变得不容易。没有国籍选择的自由,加上庞大的国家公司的市民权利不容易界定得清楚,政府对市场的“干预”,不一定是为了节省交易或社会费用那么简单,而是在压力团体混水摸鱼的影响下,这干预入肉伤身,纳税人叫起救命来。(本文未完,待续)
(作者为著名经济学家、新制度经济学创始人之一) (责任编辑:崔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