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提示: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大会审议的《云南新概念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未获得通过。
    ●本次大会审议的张家港保税区金港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提名黄雄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独立董事的提名》未获得通过。
    ●本次大会没有新的提案提出。
    一、会议通知、召开和出席情况:
    本公司于2006年8月29日在《 上海证券报》 刊登了《 云南新概念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年二○○六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暨召开二○○六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云南新概念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六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二○○六年十月十四日上午九时在云南省昆明市春城路62号证券大厦15楼本公司会议室召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人共2人,代表股权6458.03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4.16%,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本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徐品云先生主持会议,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共 5人参加了会议,董事会秘书担任会议记录。到会股东对本次大会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以书面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二、议案审议情况:
    到会股东对本次大会议案进行了审议,以书面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一)、以2票同意,占持有股份6458.03万股,到会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票0 票,弃权票0 票,审议通过了《关于长江国际贷款申请报告》。
    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长江国际港务有限公司因扩建码头项目,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申请项目贷款2000万元;因流动资金需求原因,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1500万元。以上贷款担保由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外商投资服务有限公司分别通过土地72337.69平方米及61377.4平方米提供抵押担保。
    (二)、以1票同意,占持有股份3536.29万股,到会股东所持股份的54.76%;以1票反对,占持有股份2921.73万股,到会股东所持股份的45.24%,0票弃权,《云南新概念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未能达到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股份数同意,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未获得通过。
    在该议案表决前,张家港保税区金港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发表了《关于张家港保税区金港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暂缓保税科技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意见》。(见附件1)
    表决后张家港保税区长江时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作出了书面《声明》。(见附件2)
    (三)、以1票同意,占持有股份2921.73万股,到会股东所持股份的 45.24%;
    以1票弃权,占持有股份3536.29万股,到会股东所持股份的54.76%,0票反对,张家港保税区金港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提名黄雄先生为云南新概念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独立董事的提名》未获得通过。
    张家港保税区长江时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对该议案投了弃权票,未发表弃权理由。
    三、到会股东情况及持股情况
    1、 张家港保税区金港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夏琼,注册资本:15,000万元人民币,成立日期:2002年12月3日,主要经营业务或管理活动:主要以资本运作与管理为主的公司,是经过江苏省政府批准组建的国有独资公司,经江苏省政府批准授权为国有资产投资主体,隶属于张家港保税区管委会管理,负责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06年10月10日为止,张家港保税区金港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2921.73万股。
    2、张家港保税区长江时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徐军,注册资金:11800万元人民币,成立日期:2004年3月30日,经营范围:实业投资(证券投资除外)。转口贸易、国内保税区企业间的贸易,与区外有进出口经营权企业间的贸易,与贸易有关的代理业务。(涉及专项审批的,凭许可证经营)。
    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06年10月10日为止,张家港保税区长江时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3536.29万股。
    四、律师见证情况
    公司法律顾问云南卓承律师事务所杨芸菲律师出席了股东大会,并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云南新概念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六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召开,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所通过的各项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目录
    1、《云南新概念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六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云南卓承律师事务所关于云南新概念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六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云南新概念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六年十月十四日
    附件1:
    关于张家港保税区金港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暂缓保税科技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意见
    在2006年保税科技第五吃董事会上,张家港保税区金港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简称"金港公司")董事就《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均投了赞成票,应该说这是基于当时保税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长江国际港务有限公司(简称"长江国际")生产经营较为正常情况下的真实意图表示。但是,2006年8月中旬,长江国际连续发生二起苯乙烯聚合质量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近500万元;2006年10月9日,长江国际又接到张家港市公安消防大队《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限定长江国际必须与2006年10月16日前完成整改,逾期不改的,将依法予以处罚。长江国际面临生产经营的失误和重大火灾隐患停产整改的双重威胁,持续经营受到严峻考验,由此可能产生的经济损失将无法估量。鉴于此,金港公司认为:目前长江国际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考虑到保税科技的长远发展,决定暂缓保税科技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宜。
    张家港保税区金港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章)
    2006年10月14日
    附件2:
    声 明
    张家港保税区长江时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时代),在云南新概念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0794;以下简称:保税科技)2006年6月16日公布的调整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公告中曾做出两项承诺,其中第二项为:"若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获得相关股东会审议通过,则向保税科技董事会提出以2006年6月30日的公司总股本为基础,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3股的预案,并保证在股东大会上投赞成票"。
    2006年10月14日保税科技召开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云南新概念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在此股东大会上,长江时代严格履行了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做出的承诺,对此项决议投了赞成票。
    特此声明
    张家港保税区长江时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章)
    2006年10月14日
    附件3
    云南卓承律师事务所关于云南新概念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00六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云南新概念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云南卓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云南新概念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税科技"或"贵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杨芸菲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贵公司于2006年10月14日上午9:00在云南省昆明市春城路62号证券大厦15楼公司会议室召开的会议,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规则》")和《云南新概念保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大会议案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所发生的事实及所需相关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判断,同时对本次会议全过程进行现场见证。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公司法》 、《 规则》 、《 公司章程》 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进行了现场见证,并依据《 规则》 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贵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其它文件一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1、贵公司己于2006 年8月29日在《 上海证券报》 上刊登了公司召开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贵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时间符合《公司法》、《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根据《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在公告中已经列明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议程、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联系人等事项。该通知的主要内容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3、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等相关事项,与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所披露的一致。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4、经本所律师的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长徐品云先生主持,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为2006 年10月1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贵公司全体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经审核,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参与表决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人,持有股东证明及授权委托书,所持有表决权为6458。03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4。16%。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董事、监事及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等。
    经审核,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资格,符合《 公司法》、《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贵公司己于2006 年8月29日在《 上海证券报》 上公告了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拟审议的三项议案。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没有对会议通知公告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审议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无新议案提出。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书面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 根据贵公司指定的监票代表对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对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经审核,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议案的表决程序、表决权的行使、计票、监票的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 公司法》、《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 、《 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云南卓承律师事务所(章)
    见证律师:杨芸菲
    二00六年十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