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爱丽/文
    从今年初就成为众矢之的零售商供应商关系(下称“零供关系”)在经过近一年的漫长等待下,终于有了第一个官方说法。10月18日,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国税总局、工商总局联合颁布了《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这与此前传闻的《零售商与供应商进货交易管理办法》,在名称上有了精巧的技术性改动。
    “进货”和“公平”虽一词之差,但明显将从前对供应商一边倒的倾向稍向零售商方面扳平。由此不难看出,政府对零供关系中“进场费”乃万恶之首的看法,并没有完全否定。
    上游产业过度竞争的格局,才是造成零供双方目前市场地位悬殊的始作俑者。要想解决这一问题,首先是要提高上游企业的核心竞争力,而政策干预只能从一定程度上规范市场秩序,却并不能解决根本性问题。毕竟“渠道为王”的局面短期内很难改变,而零售渠道毕竟不是公益设施,通道费用的收取是零售行业长期以来的潜规则,从市场化的角度来看,它是在为上游创造价值和利润的同时收取的合理回报。当然,这一前提应当是,建立在和谐共存的零供关系的基础上的,而不是任意压榨供应商。
    从这一方面来说,《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有相当的市场平衡性和限制性,那就是要“公平交易”。通知中规定,零售商不得滥用优势地位,从事不公平或妨碍公平竞争的行为;未取得供应商的同意,不得随意征收促销费、进场费、高于成本的条码费等;供应商和零售商销售合同中必须明确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0天。
    暂且不论这60天还款期是否真正“公平”,但它起码以国家法规的形式,划定了游戏规则。对于那些存心不良、动机不纯的投机者而言,这是一把悬在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而且我们可以期望,今后类似广州家谊超市、普马超市资金断裂,大批供应商围堵追债欲哭无泪的场面有望缓解。
    然而,不容忽略的是,《办法》执行的难度较大。
    例如,《办法》对各项违法行为的界定,均以“无正当理由”或“不经供应商同意”作为前提条件,这种言语表述相当模糊,在实际操作时,除非拥有“大智慧”者,否则取证难度相当大。其次,《办法》中提出了“通道费用”的概念,但并没有对“通道费用”给出准确的界定。零售企业的综合毛利通常包括进销差价、其他业务利润等,所谓的通道费用即包含在其他业务利润中,因此各项服务费完全可以充入毛利,或以其他形式收取。
    还有,《办法》规定,对零售商违法行为,最多处于不超出3万元罚款,对于日进斗金、现金流充足的零售企业而言,这点惩罚似乎微不足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