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会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了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试办外汇人寿保险业务。批准试办该业务的内容主要包括:一是以外汇收取保费、支付保险金以及进行保险合同的计价结算;二是规定投保人为境内居民个人或者非居民个人;三是允许外汇保费收入在境内或境外运用,除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外,不得结汇。 此外,还明确了保险费等的收付管理规定。
    据了解,这是外汇局自今年6月份下发《关于调整部分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后首次批准保险公司开展该项业务。《通知》明确表示,经核准经营外汇保险业务的境内保险公司,在开展以外汇收取保险费、支付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或进行保险合同结算的业务时,可以选择以人民币或外汇收取保费,但保险经营机构不得收取外币现钞。而此前,这些保险公司只能收取外汇保费。
    与此同时,将保险公司以自有外汇支付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规定,调整为保险公司可凭有关保险合同、赔款计算书到外汇指定银行外汇支付或购汇支付。除了直保业务外,外管局《通知》还取消了境内保险公司办理境外再保险分出业务的购汇限制,允许境内保险根据实际经营需要,持分保合同、分保账单或分保支付清单等有效凭证,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外汇支付或购汇支付手续。(贾 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