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期货交易,保护期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简称交易所)期货交易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交易所、结算会员、非结算会员、投资者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 席位管理
第三条 会员交易席位是会员通过与交易所计算机交易系统联网的电子通讯系统直接输入交易指令、参加交易所竞价交易的交易通道。
第四条 会员申请交易席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经营状况良好,无严重违规记录;
(二) 拟开设远程交易的所在地的通讯、资金划拨条件能满足交易所期货交易运作要求;
(三) 配备有一定数量的计算机、通讯专业技术人员;
(四) 有健全的规章制度和远程交易管理办法;
(五) 远程交易系统的建设和管理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技术管理规范的要求。
第五条 会员可向交易所申请增加交易席位,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 近两年期货交易基本情况;
(二) 新增交易席位的理由、条件、可行性论证等内容的申请报告;
(三) 机构、人员现状及拟负责交易管理事务的主要人员的名单、简历、专业等基本情况;
(四) 交易管理的业务制度(包括数据安全管理制度);
(五) 计算机系统、通讯系统(包括通讯线路)、系统软件、应用软件等配置清单;
(六) 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交易所应自收到会员提交的申请报告和有关材料之日起一个月内,对申请报告做出书面批复。
第七条 会员在收到交易所同意其新增交易席位的批复后一周内,须与交易所签订交易席位协议书。无故逾期的,视为放弃。
第八条 会员交易设施安装和系统调试完成之后,达到标准要求和符合开通条件的,方可投入使用。
第九条
会员必须加强交易席位管理和交易系统维护,主要设施需要更换或作技术调整时,必须事先征得交易所的同意。交易席位迁移出原登记备案地,须事先报交易所审批。交易所有权对交易席位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交易席位予以撤销:
(一) 会员提出撤销申请,经交易所核准的;
(二) 私下转包、转租或转让席位的;
(三) 管理混乱,或有严重违规行为,或经查实已不符合开设条件的;
(四) 利用交易系统窃密或破坏交易系统的;
(五) 所属会员丧失会员资格的;
(六)交易所认为其不适宜拥有席位的。
第十一条 由于计算机终端、通讯系统等交易设施发生故障,致使10%以上的会员不能正常交易时,交易所应暂停交易,直至故障消除为止。
第十二条 结算会员可以允许非结算会员指令直接进入交易所系统,也可以要求非结算会员指令必须通过该结算会员系统进入交易所系统。
结算会员采用前款任一方式的,均须以书面合同确定与非结算会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三章 指令与成交
第十三条 交易指令分为市价指令、限价指令等指令类型。
(一)市价指令是指不限定价格的买卖申报指令。市价指令尽可能以市场最优价格成交。
(二)限价指令是指限定价格的买卖申报指令。限价指令为买进申报的,只能以其限价或限价以下的价格成交;为卖出申报的,只能以其限价或限价以上的价格成交。
(三)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指令。
第十四条 交易指令的报价只能在价格限制之内。
第十五条 交易指令每次最小下单数量为1手,每次最大下单数量为500手。交易指令当日有效。
第十六条
开盘集合竞价在交易日开市前5分钟内进行,其中前4分钟为买、卖指令申报时间,后1分钟为集合竞价撮合时间。集合竞价产生的成交价格为开盘价。
集合竞价未产生成交价格的,以集合竞价后第一笔成交价为开盘价。第一笔成交价按照第十九条确定,此时前一成交价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
集合竞价期间不接受市价指令申报。
第十七条
开盘集合竞价采用最大成交量原则,即以此价格成交能够得到最大成交量。高于集合竞价产生的价格的买入申报全部成交;低于集合竞价产生的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等于集合竞价产生的价格的买入或卖出申报,根据买入申报量和卖出申报量的多少,按少的一方的申报量成交。
第十八条 开盘集合竞价中的未成交申报的限价指令自动参与开市后竞价交易。
第十九条 限价指令竞价交易时,交易所计算机自动撮合系统将买卖申报指令以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排序,
当买入价大于、等于卖出价则自动撮合成交。撮合成交价等于买入价(bp)、卖出价(sp)和前一成交价(cp)三者中居中的一个价格。即:
当 bp≥sp≥cp,则:最新成交价=sp
bp≥cp≥sp,最新成交价=cp
cp≥bp≥sp,最新成交价=bp
第二十条 市价指令只能和限价指令撮合成交,成交价格等于限价指令的限定价格。市价指令的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
第二十一条 新上市合约的挂盘基准价由交易所确定并提前公布。挂盘基准价是确定新上市合约第一天交易涨跌停板额的依据。
第四章 交易编码
第二十二条 交易所实行交易编码备案制度。交易编码是指会员和投资者进行期货交易的专用代码。
第二十三条
交易编码由会员号和投资者号两部分组成。交易编码由十二位数字构成,前四位为会员号,后八位为投资者号。如投资者交易编码为000100001535,则会员号为0001,投资者号为00001535。
第二十四条 一个投资者在交易所内只能有一个投资者号,但可以在不同的会员处开户。其交易编码只能是会员号不同,而投资者号必须相同。
第二十五条 会员必须按会员服务系统中关于投资者录入的提示输入投资者资料,不得跳栏或漏输。
第二十六条 会员通过电子文档方式将投资者开户、变更及销户资料向交易所备案。会员应保证备案投资者资料的真实、准确。
第二十七条 会员在会员服务系统中录入投资者开户资料后,投资者交易编码由系统自动生成,经交易所确认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八条
会员应建立投资者开户、变更及销户资料档案。个人投资者为《个人投资者开户登记表》(见附件一)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投资者为《法人投资者开户登记表》(见附件二)、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投资者销户资料包括:《投资者销户申请表》(见附件三)等。
会员对上述资料的保管期限不得少于5年。
第二十九条 非结算会员代为开户的,交易所将开户成功和交易编码的确认信息同时发给非结算会员和委托其结算的结算会员。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资者交易编码予以注销:
(一) 投资者备案资料不真实的;
(二) 投资者被认定为市场禁入者的;
(三)未按交易所要求提供投资者备案资料的;
(四)会员申请注销的;
(五)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投资者提供虚假的资料或会员协助投资者使用虚假资料开户的,交易所责令会员限期平仓,平仓后取消该投资者交易编码,同时按《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套期保值管理
第三十二条 投资者申请套期保值额度的,应向其开户的会员申报,会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向交易所办理申报手续。
会员为自营账户申请套期保值额度,直接向交易所办理申报手续。
第三十三条 申请套期保值额度的会员或投资者,必须填写《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申请(审批)表》,并向交易所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个人投资者须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投资者须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以及近2年经过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二)申请人需要保值的现货资产持有状况的证明;
(三)申请人的套期保值交易方案;
(四)申请人历史套期保值情况说明;
(五)会员担保申请人的材料真实性的声明。
第三十四条
交易所对套期保值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定其套期保值额度,并按此额度调整该投资者在该合约上的持仓限额。套期保值额度不超过其所提供的套期保值证明材料中所申报的数量。
第三十五条 交易所收到套期保值申请后5个交易日内进行审核,并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对符合套期保值条件的,书面通知其准予办理;
(二)对不符合套期保值条件的,书面通知其不予办理;
(三)对相关证明材料不足的,告知申请人补充证明材料。
第三十六条 套期保值额度分合约进行审批,在合约最后交易日前(含)有效,有效期内可以重复使用。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对套期保值额度进行调整。
第三十七条 申请人需要变更套期保值额度时,应及时向交易所书面提出变更申请。
第三十八条 交易所对申请人提供的有关经营状况、资信情况及期货、现货市场交易行为进行调查和监督,会员及相关投资者应予协助和配合。
第三十九条
会员和投资者在进行套期保值交易时,有欺诈或违反交易所规定行为的,交易所有权取消其套期保值额度,将其已建立的持仓予以部分或全部强行平仓,并按《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的,交易所按《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于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自 年 月 日起实施。
(责任编辑:陈晓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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