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公司于2006年10月19日获悉,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近期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下称“登记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就交通银行郑州分行文化路支行申请执行本公司股东郑州百文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文集团”)一案,因百文集团未履行法定义务,请登记公司协助执行以下事项;继续冻结百文集团所持有的本公司国家股14,438,935股。 冻结期限从2006年10月19日起至2007年4月18日止。
    特此公告
    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O六年十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