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因深圳发展银行深圳市盐田支行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将新疆屯河集团有限责任公 司、新疆德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本公司社会法人股122,058,720股、59,240,160股冻结,冻结期限自2004年5月18日至2005年5月17日,续冻期限自2005年5月12日至2005年11月11日、自2005年11月9日至2006年5月9日、自2006年4月26日至2006年10月25日(详见2004年5月22日、2005年5月17日、2005年11月11日、2006年4月29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续冻新疆德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本公司社会法人股59,240,160股,续冻期限自2006年10月19日至2007年4月18日(详见2006年10月20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本公司又于2006年10月20日接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知,因深圳发展银行深圳市盐田支行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将新疆屯河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本公司社会法人股122,058,720股继续冻结,冻结期限自2006年10月19日至2007年4月18日止。本次续冻包括冻结期间产生的孳息。
    特此公告。
    新疆屯河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六年十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