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本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近日获悉控股子公司协和干细胞基因工程有限公司因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常性占用其资金所发生的三起诉讼事项,现就三起诉讼事项的主要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事项之一
    原告:天津昂赛细胞基因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一:北京首都国际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二:安达新世纪·巨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根据原告与被告一2005年6月签订的《借款协议》,原告向被告出借资金600万元,借款期限30日,并由被告二提供还款保证。 因被告一未按期归还借款及被告二未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原告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并于2006年5月30日下达了民事判决书,主要判决内容如下:
    1、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签订的《借款协议》无效;
    2、被告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600万元并承担原告相应损失;
    3、被告二对被告一履行本判决第二项规定义务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二在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一追偿。
    二、诉讼事项之二
    原告:协和干细胞基因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首都国际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04年12月24日被告向天津昂赛细胞基因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昂赛公司”)借款1500万元。2006年6月13日,原告、被告与天津昂赛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代被告偿还被告欠天津昂赛公司的1500万元;被告保证在2005年9月30日按期归还原告1500万元;原告代为归还的款项即视为被告同时按同等金额欠原告的借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分多次代被告偿还了天津昂赛公司1500万元借款,但被告未能按合同约定期限偿还原告该笔借款,原告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1500万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保全费及律师费。
    经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并下达了民事调解书,原告与被告达成如下协议:
    1、被告于2006年6月30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1500万元;
    2、诉讼费及保全费160,530元由被告承担。
    三、诉讼事项之三
    原告:协和干细胞基因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协和健康医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根据原告与被告2005年2月25日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协议》,原告向被告出借资金10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05年2月25日至2005年3月4日。因被告未按期归还借款,原告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协议》无效,并于2006年7月27日下达了民事判决书,主要判决内容如下:
    1、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返还原告1000万元;
    2、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四、有关关联方关系的说明
    本公司持有协和干细胞基因工程有限公司57%的股份;协和干细胞基因工程有限公司合计持有天津昂赛细胞基因工程有限公司50%的股份;协和健康医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27.27%的股份,系本公司第一大股东;安达新世纪·巨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北京首都国际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为协和健康医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第一、第二大股东。
    以上三起诉讼事项诉讼标的总金额3100万元,是本公司有关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常性占用公司资金3258.57万元的主要组成部分。截止目前,公司清欠大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常性占用资金的工作未取得实质性进展。
    五、备查文件目录
    1、协和干细胞基因工程有限公司于2006年10月18日致本公司函(协字[2006]第33号)
    2、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二中保民初字第6号)
    3、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06]一中园初字第25号)
    4、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06]一中园初字第22号)
    特此公告。
    上海望春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年10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