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
    名称: 兰州海龙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 票 简 称: *ST海龙
    股 票 代 码: 600516
    信息披露义务人
    名称: 兰州炭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兰州市红古区海石湾镇
    通讯地址: 兰州市红古区海石湾镇
    签署日期:二OO六年十月十九日
    声 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兰州海龙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刊登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兰州海龙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股东持股变动事宜尚需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后方可实施。
    释 义
    除非特别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有如下特定意义:
    辽宁方大 指 辽宁方大集团实业有限公司
    兰炭集团 指 兰州炭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海龙科技 指 兰州海龙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元 指 人民币元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基本情况
    名称 : 兰州炭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 : 兰州市红古区海石湾镇
    法定代表人 : 任银光
    注册资本 : 57512.06万元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机构核发的注册号码及代码 : 6200001050516(2-2)
    企业类型及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
    主要经营范围 : 石墨及炭素制品、冶金炉料的生产、批发、零售,普通机械的制造、维修,机械设备的租赁,物业管理;经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
    经营期限 : 50年
    税务登记证号码 : 620111224370238
    主要股东 : 甘肃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甘肃省工业交通投资公司
    二、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姓名 职务 性别 身份证件号码 国籍 长期居住地 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其他公司兼职情况
任银光 董事长 男 中国 兰州 无 无
张文仪 总经理 男 中国 兰州 无 无
    三、 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兰炭集团不存在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发行在外股份的情况。
    第二节 持股目的
    2006年4月3日,兰炭集团的债权银行兰州市商业银行因贷款合同纠纷案向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申请了支付令,法院于2006年4月21日司法冻结了兰炭集团持有的11600万股海龙科技股权,2006年9月18日,法院委托甘肃四方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公开拍卖海龙科技股权。
    2006年9月28日,根据第三次拍卖公告,辽宁方大参与了竞拍,并通过5轮竞价,最终获得海龙科技10,323万股股权,占海龙科技股份51.62%。
    除实施股权分置改革以外,兰炭集团没有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海龙科技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目前持有股份的情况
    兰炭集团是海龙科技的控股股东,持有海龙科技11600万股股份,占海龙科技总股本的58%。
    二、所持股份的变化情况
    兰炭集团所持海龙科技的股份自上市以来未发生变化。
    三、本次权益变动的情况
    2006年4月3日,兰炭集团的债权银行兰州市商业银行因贷款合同纠纷案向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申请了支付令,要求兰炭集团给付借款本金8000万元及利息132万元。法院于2006年4月21日司法冻结了兰炭集团持有的11600万股海龙科技股权,2006年8月16日,法院委托甘肃四方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公开拍卖海龙科技股权。
    2006年9月28日,根据公告,辽宁方大参与了竞拍,以8132万元的最高价竞得海龙科技10,323万股股权,占海龙科技股份51.62%。
    2006年10月19日,收到兰炭集团收到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下达的民事裁定书([2006]七法督执字第20018-1号),裁定兰炭集团(被执行人)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10323万股归买受人辽宁方大所有,辽宁方大持该裁定书在30日内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四、所持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兰炭集团持有海龙科技股份11600万股,占海龙科技总股本的58%,所持股份质押、冻结、轮候冻结情况如下:
    2004年3月4日,兰炭集团将所持200万股质押给中国农业银行兰州市红古区支行;2004年9月9日,将所持1077万股质押给中国工商银行兰州市红古支行;2005年2月13日,将所持2900万股质押给兰州市商业银行科技支行。
    2006年4月3日,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受理兰州市商业银行诉兰炭集团借款合同纠纷案,向兰炭集团下达了(2006)七民督字第20018号支付令;2006年4月21日,法院下达了(2006)其法督执字第20018号民事裁定书;2006年4月26日,法院冻结了兰炭集团持有的海龙科技11600万股股份;2006年4月30日法院向海龙科技发出冻结通知。
    2006年6月19日,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诉兰炭集团一案轮候冻结了兰炭集团持有的海龙科技1517.5995万股。
    2006年7月20日,神华宁夏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兰炭集团、海龙科技拖欠货款一案,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轮候冻结了兰炭集团持有的海龙科技2200万股股份。
    2006年9月19日,中国工商银行兰州市红古支行诉兰炭集团一案,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轮候冻结了兰炭集团持有的海龙科技3629万股股份。
    第四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兰炭集团在提交本报告书之日前六个月内没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不存在与本次权益变动有关的为避免对报告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与信息。
    第六节 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2、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3、法院裁定书
    4、提交报告前六个月内,兰炭集团买卖海龙科技的说明及相关证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兰州炭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本页无正文,为兰州海龙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页)
    兰州炭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二OO六年十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