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通专讯》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日前联合制定《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前期管理工作》规定,规定拟借用外国政府贷款的项目单位,如资金申请报告获批2年内未签署转贷协议,则文件自动失效。该规定从11月9日起实施。 刊登在发改委网站的试行稿称,发改委负责对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进行审核,并按季度下达备选项目规划;如列入规划的项目一年内未列入财政部的备选项目清单,该项目自动撤销;如列入项目清单的项目,一年内未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亦将从清单中自动撤销。 对财政部已对外提出且外方未提出异议的项目,项目单位需再提交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报告批准后,项目单位及采购代理公司进行招标采购工作,转贷银行则对外签署贷款协议,并与借款人签署转贷协议。 按照规定,财政部将负责公布外国政府对华提供贷款的信息。(yy)作者声明:在本机构、本人所知情的范围内,本机构、本人以及财产上的利害关系人与所述文章内容没有利害关系。本版文章纯属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文责自负。读者据此入市,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