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集、召开情况
    本公司于2006年10月18日发出召开董事会扩大会议的通知,于2006年10月23日在深圳国贸大厦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 董事会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独立董事孔雨泉已向董事会提交了书面辞职报告,未出席本次会议,也未委托其他董事表决。公司总经理、监事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程序符合本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
    二、议案表决情况
    会议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并通过《关于向建设银行申请贷款一亿元人民币的议案》。9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
    本公司作为贷款主体,向建设银行申请一亿元人民币贷款,用于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工程开发公司的"风和日丽"项目,本议案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并通过《关于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9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
    董事会提名李晓帆先生为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根据相关规定,董事会需将独立董事候选人资料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经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三、审议并通过《关于召开2006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9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
    三、董事会决议情况
    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向建设银行申请贷款一亿元人民币的议案》;
    二、《关于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三、《关于召开2006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特此公告
     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6年10月24日
    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就提名李晓帆为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公开声明,被提名人与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被提名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后作出的,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三、具备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
    1、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2、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的股东,也不是该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
    3、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本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4、被提名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上述三项所列情形;
    5、被提名人不是为本公司及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四、包括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李晓帆先生简历:
    李晓帆先生1953年出生,经济学硕士,注册管理咨询师、国际职业培训师。曾任深圳市体改办企业处副处长、宏观调节处处长、市场体制处处长,深圳市政府驻欧洲招商联络处主任,深圳市原外经贸局副局级巡视员,现任深圳市城市发展研究中心(发改局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华财务会计咨询有限公司研究员;中国生产力学会常务理事、副秘书长。
    截止公告披露日,李晓帆先生没有持有本公司流通股股份,没有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部门的处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
    提名人:
     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六年十月二十三日
    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声明人李晓帆,作为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本人与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在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在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
    二、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或1%以上;
    三、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
    四、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或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
    五、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六、本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前五项所列举情形;
    七、本人没有为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
    八、本人没有从该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九、本人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另外,包括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 家。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本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规定,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厉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声明人:李晓帆
    二OO六年十月一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