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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实现社会和谐,最关键的问题还是实现普遍的正义。而一个权力有限的政府本身,将难以利用自己充当裁判员的位置在资源分配过程中向自己的利益倾斜
最近一段时间来,在和谐社会的背景下,“特殊利益集团”这个话题引起舆论的广泛关注。 这个特殊利益集团,就是在过去若干年中以某种不那么十分正当的方式,影响了政府决策、从而以特权方式获得了巨大利益的社会群体,人们通常提及的有垄断性国有企业、房地产开发商、医院、学校等既有垄断权又商业化经营的机构、甚至还有部分官员。对于这些特殊利益集团,民众表示了一种强烈的不满情绪。
任何现实的政治共同体,都存在不同的利益群体。相对于公共利益,任何利益群体、集团的利益都是个别的、“特殊的”。因为,正常情况下,每个人、每个集团都会本能地追求自己的利益,而很难主动地追求公共利益。这让人遗憾,而试图消除所谓利益集团,让各个利益集团一律放弃自己的利益诉求,以公共利益为鹄的,这种努力固然可敬,但却不大现实。
一个社会良好的社会政治秩序,并不意味着不存在利益集团,惟一可取的解决办法,就是麦迪逊在《联邦党人文集》第51篇说过一句非常著名的话:“野心必须用野心来对抗。”在第10篇,麦迪逊更具体地主张,要消除各种各样、又互不相容的利益集团,就是给予每个公民、每个利益集团有同样的自由来主张自己的权利和利益。为此,需要一整套的制度安排,不同的利益集团在法律上居于平等地位,并均有能力在同一个平台上能够进行公平的讨价还价。
今日中国的某些利益集团之所以成为问题,不是因为他们有自己的利益,不是因为他们尽力增进自己的利益,而是因为,其他人难以表达自己的利益。社会的政治法律结构存在缺陷,不同社会群体和利益集团在政治上、法律上不平等,某些群体集中了很多权力,他们就可以支配规则的制定与执行,他们享有特权,成为“特殊的”;其他群体对于他们则没有多少讨价还价能力,结果,好处全归自己,成本全由他人承担。
这类“特殊”利益集团其实早就存在。由于权力始终主导着整个社会,控制着大部分资源,因而,官员本身就构成了一个特殊利益集团。一个很典型的例子就是,过去几十年,政府所建立的医疗福利制度,主要覆盖国家干部。在这个集团之外,社会中凡是离这个集团距离比较近的群体,就享有一定的特权。在土地与房地产领域,地方政府官员出于政绩和税收考虑,完全与房地产商站在一起,从而让这群商人成为一个特殊利益集团,而土地被廉价强制征用的农民、不得不承受天价房屋的城市居民,却有一种深深的无力感。
这几年来,这些特殊利益集团的社会形象已经破产,民众对这些利用特权攫取财富的群体表达了强烈的不满。中国共产党提出并深化“和谐社会”纲领,自然深合民心。
但是缓解普通民众、尤其是弱势群体的不满,仅由政府给予弱势群体以格外的照顾,是远远不够的。况且,这并不是解决问题的科学思路。对任何一个群体的格外照顾,都意味着对其他群体不公,损害其他群体的权利和利益,不管受到照顾的是强势群体,还是弱势群体。特别照顾政策必然导致一种恶性循环:遭到损害者终有一天会形成强烈反弹,社会将一直在一些群体享有特权而另一些群体被剥夺权利的状态中周期性循环。
因此,要实现社会和谐,固然需要给弱势与贫困多一些照顾,但最关键的问题还是实现普遍的正义。正义应当是社会治理及治道变革的惟一指导性方向。因为,正义的制度其内在地具有一种机制,让每个人都能得到其所应得的,并让一切侵害他人的人遭到惩罚,从而维持社会的长期稳定与繁荣。其实,今日贫困与弱势群体所需要的,也正是得到自己本应得到的,也即平等的权利,法律的平等保护。
要实现此种正义,就必须剥夺特殊利益集团的特殊权利、特殊地位,缚住这些益集团的攫取之手。为此,当然首先需要有效地限制政府的权力,通过完善民主制度、改革司法体制,引入制衡机制,让政府的权力相互制衡,从而限制政府权力,使各级政府各个部门均服务于公共利益。一个权力有限的政府本身将难以利用自己充当裁判员的位置在资源分配过程中向自己的利益倾斜。
但另一方面,消除特殊利益集团,或者说控制、制约各种利益集团,使其任何一个都不能要挟公共利益,也需要社会自身深化、拓展自治领域,积累对抗特殊利益集团的力量,恢复社会各个利益集团之间的平衡。这需要各个群体、尤其是曾经受到损害的群体,能超越单纯的利益追求,具有追求优良治理的抱负。当然,这反过来也需要政府提供某些进行利益博弈的制度平台。
(来源:《中国新闻周刊》)
(责任编辑:王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