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本公司收到一起与本公司有关的诉讼案件法律文书,现将有关诉讼事项说明如下:
    一、丹东市商业银行诉本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2006年9月29日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2006)丹民保字第18号民事裁定书,就丹东市商业银行与本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提出财产诉讼权。
    1、案件有关各方当事人
    申请人:丹东市商业银行
    被申请人:丹东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2、案件起因及诉讼请求
    丹东市商业银行起诉丹东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到期借款1.62亿元人民币及利息72万元。
    申请人丹东市商业银行于2006年9月28日通过丹东仲裁委员会向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丹东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618087.4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
    3、本案裁定情况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2006)丹民保字第1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申请人丹东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拥有的618087.4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
    二、本公司没有应被披露而未披露的其它诉讼仲裁事项。
    三、上述诉讼涉及本公司土地使用权。因此,上述诉讼将影响股东利益。
    四、备查文件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丹民保字第18号民事裁定书。
     丹东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年10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