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根据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6)宁诉保字第33号-1,解除对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控股)有限公司持有的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3817万股的查封;
    根据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6)宁民二初字第112号之二,解除对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控股)有限公司3999万元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财产的冻结(查封或扣押);
    根据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6)宁民二初字第121号之二,解除对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控股)有限公司2200万元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财产的冻结(查封或扣押)。
    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控股)有限公司与南京轻纺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手续已于2006年10月20日完成。南京轻纺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成为本公司第一大股东,累计持有本公司股份106,186,618股,占总股份的54.78%,股份性质为国家股。
    特此公告。
    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六年十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