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讯(记者 任国庆)昨日,本报刊登了《火车票含强制保险费不合理》一文。该文中,保监会法规部主任杨华柏表示,现行的《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属于不合理规定,应该尽快修改。
记者获悉,保监会此前给消费者的复函中指出,相关保险公司公司并未收取过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以下简称“火车票强制险”)的保险费。
“并未收取过保险费”
按现行的《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火车票票价中有2%属强制保险费,旅客的保险金额一律为每人两万元。
去年底,北京旅客黄金荣就曾向中国保监会递交申请书,请求对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进行审查并依法撤销该保险。
记者获悉,中国保监会在给他的复函中表示,“我会未在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中规定铁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属于强制保险,也并未实施任何其他行政行为要求旅客必须购买铁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属于强制保险。”根据保监会对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的调查,“均不存在通过铁路运输企业向旅客销售车票的方式强制收取旅客意外伤害保险费的行为”。
保监会还认为,自1959年国务院决定将火车票强制险交由铁路部门办理以来,该保险的相关事务始终由作为铁路主管部门的铁道部负责上报国务院直接进行管理。也就是说,铁道部门才是火车票强制险的主管和具体办理部门。
同时,这一复函,也让该险种的保险费去向成为焦点。根据铁道部网站公布的《2005年铁道统计公报》,“全国铁路完成旅客发送量115583万人……完成客票收入638亿元”,而“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的收取原则是按基本票价的2%计算,根据上述数据,火车旅客仅2005年缴纳保险费就应该在12.76亿元左右。那么,在长达55年的时间里,保险费的数额更将是一个天文数字。
大多旅客不知“含保险”
火车票票价中含有“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费”,记者虽然多次乘坐火车,却也不了解详细情况。询问周围的很多人,也没人能讲清楚这个险种到底保什么、赔多少。
同时,根据《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旅客虽然因票价不同而缴纳的保险费是不同的,但发生意外伤害后,其享受的最高保险金额却是相同的。以广州到长沙和广州到拉萨的车票为例,两种火车票面值相差10倍多,保费也相差10倍多,保额却统一规定为两万元,这显然不合理,违反了公平和等价有偿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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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车票“夹带”保险 铁路局和保监会成被告
事实上,火车票中包含意外强制险,其合法性就曾屡遭质疑。2005年9月,北京旅客黄金荣在购买火车票时无意中发现,所有火车票中都包含了基本票价2%的“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在黄金荣看来,铁路部门并不具有卖保险的资质,而且事先也没有告知旅客。于是,他把北京铁路局告上法院,要求依法确认被告未履行告知义务,并返还强制收取的保险费。一审、二审都败诉后,他又以“行政不作为”为由,起诉中国保监会。历时整整1年后,今年9月底,北京市高院终审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但随后,黄金荣的代理律师表示,将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请求废止《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
(金陵/编制) (责任编辑:田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