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场禁入事先告知公告书
平建伟:
汉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汉唐证券)操纵股票价格案已由我会调查完毕。现将我会拟对你实施市场禁入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和依据及你享有的相关权利告知你。
经查明,汉唐证券操纵浪潮软件等股票交易价格,违反了原《证券法》第七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构成了该法第一百八十四条所述的操纵行为。你作为分管自营投资业务总裁助理,是以上相关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根据《证券市场禁入暂行规定》第六条“证券经营机构(包括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内设业务部门负责人,证券登记、托管、清算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内设业务部门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或对该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中国证监会将视情节,认定其为市场禁入者”第(三)项“利用资金、信息等优势以及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价格的”、第七条“被认定为市场禁入者的证券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内设业务部门负责人,证券登记、托管、清算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内设业务部门负责人,除其所在机构应当予以解聘外,自中国证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3至10年内不得从事任何证券业务和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情节特别严重的,永久性不得从事任何证券业务”的规定,经研究决定,拟认定你为市场禁入者,10年内不得从事任何证券业务和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依照《行政处罚法》的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等有关规定,你对我会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等权利。同时,我会对拟实施的市场禁入非行政处罚监管措施也给予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等权利。如果你放弃陈述、申辩或者听证的权利,我会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和实施市场禁入的决定。你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会复核成立的,我会将予采纳。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天,视为已经送达。请你在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决定是否要求陈述、申辩或听证。书面要求请提交至我会法律部(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100032)。逾期则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特此公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陈晓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