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我公司于2006年10月23日收到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西民三初字第130号一审《民事判决书》。
    该判决书判决:我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陕西咸阳抗衰老研究所委托国债交易本金及损失2,753.34万元。
    此案涉及的业务,我公司已于2002年转给健桥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我们认为不应承担有关责任。我公司将依法提起上诉,案情后续进展情况将及时予以披露。
    该案具体案情详见2006年元月24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本次公告前我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没有尚未披露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陕西省国际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